[15] Robert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BasicBooks,Inc.,Publishers,1974,p.151.
[16] Robert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BasicBooks,Inc.,Publishers,1974,p.155.
[17] Robert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BasicBooks,Inc.,Publishers,1974,p.172.
[18] 《孝经》。
[19] 康德曾对人的自我所有观念提出了批评,在他看来,“人不是自己的所有物”,因为“如果人是自己的所有物,那么,人就成了他可以拥有的物。”从现实的形态说,“人不可能既是个人,又是物;既是拥有者,又是被拥有之物。”(参见Kant,LecturesonEthics,TranslatedbyLouisInfield,Indianapolis,HackettPublishingCompany,1963,p.165)这里同时涉及价值的视域与逻辑的视域:从价值视域看,人不是物,把自我作为所有物,意味着将人等同于物;从逻辑的视域看,既是拥有者,又是被拥有之物蕴含着逻辑上的悖论。康德的以上看法似乎也提供了分析诺齐克论点的一个角度,以此为前提考察诺齐克的“自我所有”,亦可注意到它在逻辑与价值论上的问题。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 《孟子·告子上》。
[22] 《孟子·离娄下》。
[23] 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101.
[24] 登特列夫已指出了自然法与权利观念的联系,认为自然法理论实质上“是有关权利的一套理论”(参见[意]登特列夫:《自然法》,68页,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25] 参见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396。
[26] 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31—32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27] 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153页。
[28] 《论语·颜渊》。
[29] 《孟子·离娄上》。
[30] 《孟子·公孙丑上》。
[31] 《孟子·尽心下》。
[32] 参见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第1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3] [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513—514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34] [英]布赖恩·特纳:《公民身份理论的当代问题》,见《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2页,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35] 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51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36] 参见CharlesTaylor,“TheLiberal-communitarianDebate,”inLiberalismandtheMoralLife,,Cambridge,MAandLondon,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9,p.178。
[37]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71—72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9] [英]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145—147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年。
[40] [英]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10—12页。
[41] 参见AllenE.Buchanan,MarxandJustice:theRadicalCritiqueofLiberalism,London,Methuen,1982,pp.75-76。
[42] 布坎南在注意到权利将导致冲突的同时,又认为正义使相关主体成为难以妥协的权利拥有方,从而使冲突无法避免,这一看法似乎忽视了正义的调节功能(参见AllenE.Buchanan,MarxandJustice:theRadicalCritiqueofLiberalism,London,Methuen,1982,p.178)。
[43]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44] (宋)张载:《张载集》,6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8。
[45]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6]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