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美]阿伦特:《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见《文化与公共性》,8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5] 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1964)》,见《文化与公共性》,125—12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6] 以上述理解为前提,本书在具体行文中对“个体之域”和“私人之域”“公共之域”和“社会之域”不再做严格区分。
[7] 参见(汉)班固:《窦婴传》,见《前汉书》卷五十二。
[8]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
[9] 参见[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52—5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10] 当代哲学家对正义的考察往往展现了不同的视域。以当代批判理论而言,霍尔特强调“承认”在正义中的优先性,弗雷泽则在指出“承认”与“再分配”不可化约的同时,又提出了正义的第三个维度,即政治参与中的代表权或代表资格(参见[美]弗雷泽、[德]霍耐特:《再分配,还是承认?》,5—14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美]弗雷泽:《正义的尺度》,12—3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不过,在正义的上述理解中,基本之点依然无法离开社会资源的确认、合理占有或公正分配:“承认”首先与文化层面的身份相关,而“为承认而斗争”(包括承认平等的文化身份),其实质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争取抽象的名分,而是获得公正分享相关资源的权利;“再分配”从狭义上看,直接涉及的是经济资源的重新调节;代表权或代表资格则指向政治资源的合理共享。这里不难看到资源的合理占有在正义之域中的意义。
[11] 柏拉图曾把正义理解为“让每一个人得到最适合他的回报”(Republic,332/c,TheCollectedDialogueofPlato,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61,p.581),这一看法的实质含义便是得其应得。亚里士多德将“相同者应给予同等对待”视为正义的题中之义(“equalsoughttohaveequality”,参见Politics,1282b30,TheBasicWorksofAristotle,p.1193),而同等对待的具体含义,则首先体现在根据应得来分配(参见NicomacheanEthics,1131a25,TheBasicWorksofAristotle,p.1006)。以上看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蕴含着对个体权利的关注。
[12] 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574.
[13] 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302.此句的英文原文为:“Eachpersonistohaveanequalrighttothemostextensivetotalsystemofequalbasiclibertiescompatiblewithasimilarsystemoflibertyforall”。
[14] 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The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p.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