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正义和权利的以上关系相应,对正义原则的超越,同时意味着扬弃以权利为中心的视域。在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得到历史的化解、实质的平等成为社会的现实之时,需要本身便开始走向关注的中心。按其内涵,权利首先与人的身份、资格、要求相联系,因而更直接地涉及法理关系,相形之下,需要则表现为一种价值规定,它不同于具有主观意义的要求,而更多地呈现为本体论层面人的存在形态或存在条件:就最本原意义上的生存而言,人的存在“需要”空气、阳光与水,这种需要,同时便构成了人基本的存在条件。如果说,权利体现了人的价值要求,那么,需要则构成了价值的本体论根据或本体论之源。作为本体论规定与价值论规定的统一,需要无疑呈现了某种形而上的意义,而以需要为关注的中心,则意味着在形而上的层面对人的存在价值做出本原性的肯定。从历史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价值关注由个体权利转向人的需要,以权利为中心的正义原则也将逐渐退隐。
基于需要的成己与成物过程,当然并不是在未来社会中突兀地呈现。事实上,在社会的历史演进中,已经存在与之相关的某种趋向,这方面可以一提的首先是家庭与个体发展的关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家庭中的不同成员,也存在资源的获得与分配的问题。然而,即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之中资源的获取与分配也主要不是以个体权利为依据,而是在更实质的层面基于不同成员的现实需要。蕴含于以上资源获取与分配模式之后的,是一种责任的原则或责任的观念。权利侧重于自我的资格和要求,相对于此,责任所指向的是对他人的关怀和关切,而在资源的分配之中,这种责任和关切具体地便体现于对相关成员现实需要的注重。较之其他社会存在形态或单位,家庭对自身成员发展资源的安排,确乎更多地出于责任、基于需要,在这一社会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到对基于权利的正义原则的某种超越。从实质的层面看,家庭确乎主要不是奠基于正义原则之上。以上事实同时也表明,在社会本身的演进中,走向以关注需要为中心的实质平等、真正实现人的存在价值,并不是完全没有任何历史前提与内在的根据。
就更广的意义而言,责任意识与关注需要的以上统一,同时体现了仁道的观念。历史地看,早在先秦,儒学的开创者孔子已提出了仁道的原则,孟子进而将性善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与仁政主张联系起来,从内在的心理情感与外在的社会关系上展开了孔子所奠定的仁道观念。在汉儒的“先之以博爱,教之以仁也”[43]、宋儒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44]等信念中,仁道的原则得到了更具体的阐发。仁道的基本精神在于尊重和确认每一个体的内在价值,它既肯定个体自我实现的意愿,又要求个体之间真诚地承认彼此的存在意义。这里不仅蕴含着人是目的这一理性前提,而且渗入了个体之间相互关切的责任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倡导仁道原则的儒学,同时又将家庭伦理放在某种优先的地位,二者的这种联系,也从一个方面显示了仁道原则与超越权利本位、在实质层面确认个体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不难看到,在社会的历史演进中,仁道原则与正义原则内含着不同的价值向度。当社会的发展为人的存在价值的真正实现提供历史前提之时,以权利为本的正义原则便将失去存在的根据而被扬弃,而在以上的社会形态中,以存在价值的内在确认为指向的仁道原则,却将在更现实的基础与更深刻的意义上得到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