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义世界生成的具体形态,资源增长的意义,首先体现于对个体存在与个体发展需要的满足。这里同时涉及如何理解发展需要的问题。以成己与成物为指向,发展的需要本身既有历史性,也与人的价值理想、人生取向、追求目标等相联系,理想、目标的确立,往往规定了相应的需要。就历史的层面而言,初民时代的人,不会有掌握信息技术或欣赏现代艺术的需要。就需要与价值理想的关系而言,对致力于在现实世界中追求自我实现的人来说,宗教意义上的超越关切,不会成为其生活中的主导性需要。与需要受价值理想的制约相联系,人的需要内在地涉及如何合理引导的问题。如果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以拥有月球或火星作为自己的目标,那么,不管“财富的一切源泉”如何“充分涌流”,达到以上目标所“需要”的条件恐怕都无法完全满足。可以看到,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合理引导、确立,在这里具有无法忽略的意义:社会资源、物质财富的高度增长能否充分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与需要本身的合理定位紧密相关。进而言之,价值理想同样存在如何合理确立的问题,如果脱离了现实所提供的可能,价值理想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往往容易导向不同理想之间的冲突。在认识自己与认识世界的过程中达到善与真的统一,由此形成既包含善的内涵又具有现实根据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避免价值追求与现实存在以及不同理想之间的冲突,这是一个与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充分发展相辅相成的过程。通过二者在历史过程中的互动,社会所提供的资源与个体的需要、理想之间,也将逐渐形成彼此协调的关系。综合起来,在未来社会中,正义的超越、实质平等的实现,既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为前提,又关联着理想和需要的合理引导、调节与定位,如果离开了后一方面,那么,通过物质财富的高度增长来充分满足人的需要、由此实现实质的平等,就会流于抽象、浪漫的空想。
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的充分增长与个体需要的价值调节,既从不同的方面为化解资源的有限性与个体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提供了前提,也使正义的超越成为可能。如前文所论,正义的原则始终与权利相联系,无论是根据个体自由发展的权利分配资源,还是依照个体从社会获取发展资源的权利来调节资源,正义的体现都基于个体的权利。权利就其本身而言,往往内在地蕴含着张力和冲突:它以自我的肯定和要求为内容,而不同个体之间的要求往往彼此相异,与之相应,对自身权利的坚持与维护,常常容易引向个体间的分离或冲突。布坎南曾指出了这一点:作为权利的承担者,人总是表现为“冲突的潜在一方”[41]。正义原则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调节与化解由权利的差异而可能引发的紧张与冲突。在此意义上,正义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似乎具有双重性:它既以对个体正当权利的肯定和尊重为出发点,又调节着不同权利承担者之间的关系。[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