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的统一为前提,正义渗入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并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社会的秩序。然而,从历史的层面看,正义同时又是社会衍化过程中的一种历史形态,其存在并不具有终极的性质。作为历史发展中的产物,正义本身也将随着历史的进一步演进而被超越。
正义的历史性,首先与正义存在根据和理由的历史性相联系。如前所述,在实质的层面,正义涉及人存在与发展所需各种资源的获得、占有与分配。具体而言,它以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有限的资源与人的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为历史前提:当一定时期社会所拥有的资源无法充分满足所有个体发展需要时,有限资源如何公正地获得、分配便成为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上背景同时构成了正义所必要的历史根据。在社会的发展使其拥有的资源在实质上能充分满足成己与成物的需要、从而社会所具有的现实资源和个体发展之间的张力得到实质的化解之时,正义原则本身也就不再表现为社会所需要的调节原理,从而将由此淡出历史。
不难看到,正义的超越,首先以社会资源的充分发展和积累为其前提。就资源的获得与分配而言,正义以得其应得为原则,所谓应得,也就是有权利获得或有资格获得,这里的基本之点在于权利。在社会所具有的资源难以充分满足个体发展需要的条件下,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来分配通常被理解为保证公正的原则。然而,一旦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发展和积累,则资源本身的分配,便无需继续以权利为依据,而是可以按照个体存在与发展的需要来实施,当马克思将“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与“按需分配”联系起来时[38],便表明了这一点。作为以需要为依据的资源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无疑已超越了基于权利的正义视域,体现了实质层面的平等。
正义主要与已有资源的占有、分配、调节相联系,相对于此,“按需分配”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实质平等作为对正义的超越,则首先基于资源本身的发展、积累。从历史的衍化看,资源的发展、积累显然更多地展示了本源的意义。然而,社会资源的发展能否对正义的超越提供如上前提?一些哲学家对此表示怀疑并提出了责难。在这方面,柯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按柯亨的理解,马克思认为在物质高度富裕的状态下可以消除正义问题,这是一种“技术麻醉剂”。在他看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可能永远不能‘充分涌流’”[39]。柯亨以上立论的根据之一,是所谓生态危机等现象已使“我们不能像马克思一样在物质的可能性上保持乐观主义”[40]。概而言之,对柯亨来说,物质财富的发展必然是有限的,从而,以此为前提的实质平等也无法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