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诺齐克那里,正义的这种资格理论同时又与所谓历史原则相联系,后者(历史原则)要求对获取或拥有的以往状况作历史的回溯:“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人们的过去情况或行为能够形成对于事物的不同资格或应得关系。”[16]尽管诺齐克并没有实际地从历史的角度,对原初的所有关系究竟如何发生这一点做具体的考察,但历史的原则本身却蕴含着向本原回溯的要求。对诺齐克而言,从本源的层面看,最原初的所有权,就是“自我所有”(self-ownership),对人的权利最基本的侵犯,便是侵占人的劳动或迫使人做某种没有报酬的事,因为后者意味着被侵占者或被强制者被他人“部分地拥有”:“他们不经过你而作出这种决定使他们成了你的部分所有者,它给予他们对你的一种所有权。”[17]作为最基本、最原初的权利,自我所有包括人对自己的身体、时间、能力等的所有权,按诺齐克的理解,正是这种所有权,既在历史的层面、又在逻辑上为基于权利的正义提供了出发点。
诺齐克与罗尔斯对正义的考察无疑体现了不同的视域。尽管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内含着超越忽视少数人或个体权利的视域,但就总体而言,罗尔斯侧重于在形式的、程序的层面规定正义:从强调人是理性的存在、预设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到以契约的方式确定正义原则,都体现了对普遍形式、程序的注重。相形之下,诺齐克通过突出“自我所有”,将人的存在(首先是个体的存在)作为前提引入了正义的论域,从而对正义的实质层面有所涉及。不过,诺齐克所说的“自我所有”,本身仍具有抽象的性质。在其现实性上,个体一开始便不是孤立的存在,他所“拥有”或“所有”的,也并不是纯粹的个体之物或个体性规定。就个体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方面——生命、身体而言,其获得、生成,便并非仅仅以自我本身为源,儒家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18],便已指出了生命、身体的超个体性这一面。从自我所拥有的个体能力看,其形成也并非仅仅以自然禀赋为条件,而是涉及社会的教育、影响、历史地形成的认识成果,等等。此外,“自我所有”所蕴含的“拥有”自身,与实践关系中的“运用”自身也不同,即使个体“拥有”自身,也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地“运用”自身:我可以“拥有”双腿,但却不能在未经准许的条件下,随心所欲地“运用”我的双腿进入他人的私宅;“身”的运用(广义的“行”或实践)总是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在以上方面,自我所有都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尽管诺齐克表现出对历史性的某种关注,但将正义所涉及的个体权利建立这种抽象的“自我所有”之上,显然仍缺乏现实的社会历史意识。[19]
正义在实质的层面涉及个体发展资源的公正获得和占有,而资源的公正获取和占有,又具体地表现为对个体权利的肯定、尊重和落实。以上视域中的正义,其内在的根据究竟何在?此处首先应当关注的是个体自主的原则。这里所说的个体自主包括选择和确定自身多方面的发展目标、通过正当地运用自身的能力(包括体力、智力)以实现不同的目标,等等,这些方面具体地表现为个体自由发展的权利。罗尔斯以个体间的自由平等为正义的第一原则,诺齐克以自我所有为正义的出发点,也从不同的方面注意到了这一点,尽管二者在如何理解个体权利上存在分歧,但在肯定个体具有自由发展的权利这一点上,又有相通之处。早期的启蒙思想家如洛克等,在某种意义上亦以此为注重之点。个人的自由发展权利既涉及经济、政治等领域,也包括文化、教育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