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资源与个体的关系而言,其获得、占有与分配,首先涉及个体的权利。可以合理并正当获得、占有的资源,也就是有权利获得或占有的资源,在此意义上,正义所直接关联的,是人的权利。不难看到,在这里,正义意味着对权利的肯定和尊重。事实上,当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将正义理解为得其应得时,似乎也首先着眼于此:得其应得,也就是获得有权利获取者。[11]在以上论域中,权利体现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积极的方面看,它表现为一种以正当理由为根据的要求,在这一层面,所谓有权利获得,也就是有正当的理由要求得到或获取;从消极的层面看,权利意味着他人或社会不能干预、漠视、限制个体基于自身权利的诸种要求。
在当代哲学中,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考察无疑较为系统,而其关注之点,首先也指向人的权利。对罗尔斯而言,功利主义以人的感性意欲为出发点,从而无法达到普遍的正义原则。同时,功利主义又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追求目标,从而在逻辑上蕴含着对少数人权利的忽视。与功利主义不同,罗尔斯首先将人视为理性的存在,并将正义与人的理性品格联系起来,认为“只有通过按正当与正义的原则行动,我们显示自己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之本质这一愿望才能得到满足”。[12]以无知之幕与原初地位的预设为前提,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每一个人都拥有对于最广泛的整个同等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这种自由体系和其他所有人享有的类似体系具有相容性”[13];其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被这样安排,以使它们(1)既能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大限度地获利,又符合正义的储存原则;(2)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使职务和岗位向所有人开放。”[14]这种略显繁复的表述,往往被更简要地概括为正义的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前者(自由原则)指出了正义与平等权利的联系,后者(差异原则)则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正当的,即在该社会系统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能获得可能限度中的最大利益,同时它又能够保证机会的均等。
罗尔斯将平等的权利视为正义的核心,在理论上更侧重于权利的平等之维,相对于此,诺齐克将注重之点更多地转向了权利的个体性。罗尔斯的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在逻辑上蕴含着肯定个体间利益的再分配,而在诺齐克看来,获取或拥有的正义具有更本源的意义,他具体地提出了如下的原则:“其一,一个人根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而获得了某种持有物(aholding),他便有资格拥有该物;其二,一个人根据正义的转让原则,从别人中获得某一持有物,则他便有资格拥有该物;其三,除非通过原则一和原则二的(重复)运用,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拥有某一持有物。”[15]合乎以上原则的拥有,便是有资格的拥有,它同时也是正义的拥有。以上正义观念,又被称之为正义的资格理论。这里所说的资格,与权利相通,所谓有资格拥有,也就是有权利拥有,而在对权利的以上理解中,个人的拥有权或所有权又被提到重要地位。从逻辑上看,正义的拥有就在于按正义的获取原则或正义的转让原则而拥有,这种表述似乎多少带有某种循环的意味,而其内在的意义则是突出个人的权利(首先是个人的拥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