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现实性上,政治、法律领域的公民,与道德领域的个人,并不是以彼此分裂的形式存在:二者表现为同一个体的不同“在”世方式。作为具体的存在,人总是参与不同的实践生活,并在社会实践的多方面展开中,形成了多重的“身份”和角色,政治领域的公民与道德领域的个人,也可以被视为广义上的不同“身份”或角色。作为同一存在的不同形态,这些不同的角色或身份具有本体论上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同时也使身份之后的存在领域难以相互分离。孔子曾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8]这里的君、臣、父、子,都同时表现为一种身份,前二者(君、臣)存在于政治关系之中,后二者(父、子)则体现于伦理关系。当孔子将君臣与父子彼此联系起来时,他也在实质上肯定了政治领域与伦理领域的互融。事实上,儒家确实已较早地注意到政治与伦理的统一性。尽管伦理与政治的交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对政治实践领域特点的深入把握,但它确乎又有见于在现实的形态中二者的相关性。
从历史上看,儒家在肯定政治与伦理相关性的同时,也对二者在政治实践中的关联,做了多方面的考察。孟子在谈到治国过程时,便特别指出其中所运用的规范与道德人格之间的相关性:“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29]规矩本来是工匠测定方圆的准则,引申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圣人是指完美的理想人格,“法”则有依循、仿效之意。孟子将圣人与规矩加以对应,蕴含着如下之意:在“为君”“为臣”这一类政治实践中,行为规范可以取得道德人格的形式。换言之,道德人格能够被赋予某种规范的意义:当圣人成为效法对象时,他同时也对如何“为君”、如何“为臣”的政治实践具有了范导、制约的功能。
赋予人格以规范的意义,意味着确认道德品格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从另一方面看,规范本身的作用,也存在如何约束和调节的问题。孟子曾以技艺或技术性活动为例,对此做了阐释:“矢人岂不仁于函人哉?矢人唯恐不伤人,函人唯恐伤人。巫匠亦然。故术不可不慎也。”[30]制造弓箭者总是希望自己所制的弓箭能置人于死地,而盔甲的制造者则每每担心自己所制的盔甲不能使人免受弓箭的伤害,这并不是因为弓箭的制造者比盔甲的制造者更残忍,而是其从事的特定之“术”使然。在这里,孟子似乎已注意到,“术”作为程序性的结构,有其自身的运作模式,一旦完全陷于“术”之中,则往往会身不由己地受“术”所支配。质言之,“术”本来为人所用,但若无道德原则的制约,则往往会导致对人本身的否定,所谓“术不可不慎”之说,便是基于以上事实。运用“术”的活动在宽泛意义上具有公共性,然而它的合理定向,却离不开个体内在的价值观念。广而言之,政治实践也包含着与“术”相联系的程序性活动,其中不仅涉及公共之域与个体之域的关系,而且关乎政治运作与道德观念的关系。也正是以上述思考为前提,孟子对自我的修养予以了相当的关注:“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31]平天下属于广义的政治实践,修身则是个体的道德完善。以修身为平天下的前提,进一步表明政治实践无法离开道德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