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为指向,社会正义从发展资源的合理占有等方面为成己过程提供了某种担保。在更广的意义上,社会正义又可以视为正当的社会秩序的表征:正义的社会形态不仅在形式的层面,而且也在价值的层面表现了社会的有序性。作为存在的形态,社会的有序性既关乎成物的过程,又涉及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的关系。
从现实的形态看,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固然有不同的规定和内涵,但并非互不相关。以前文提及的个体能力而言,它既与个体的自然禀赋等相联系,又表现为个体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从而无法与个体相分离。然而,如前所述,从能力的形成到能力的运用,都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条件,从而难以离开公共之域。广而言之,观念作为个人的所思所想,具有个体性的品格,其形成、提出都需要通过个体的意识活动而完成,并首先存在于个体之域。任何对个体观念的强行禁绝或强制灌输,都同时表现为对个体之域的干预和侵犯。但是,个体观念的形成,都既以已有的思想、知识系统为前提,又受到现实的存在形态的制约。同时,个体的观念形成之后,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表达、交流、传播,对公共领域中的他人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获得某种公共性的品格。
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的相关性不仅体现于观念性的层面,而且更深刻地表现于实践的领域。这里首先可以一提的是经济领域的实践活动。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条件下,生产的规划、产品的交换、流通,都属于私人性的经营活动,企业生产什么、以何种价格交换产品,等等,都由企业的所有者决定,他人无法干预。然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又构成了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单位,其生产、流通既受到别的经济实体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制约,又对社会领域其他的经济运行过程产生多重方面的影响。在这里,私人性的经济活动与公共性的经济运行,同样呈现了内在的相关性。
以上情形表明,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既非截然隔绝,也非完全不可转换。然而,在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时,一些哲学家往往对二者的内在相关性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在对政治与伦理关系的看法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罗尔斯在谈到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时,便将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与政治上的公民区分开来,认为道德个体与道德人格相联系,公民作为政治及法律的身份,则主要涉及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26]对罗尔斯而言,正义首先体现于公共领域;与政治与道德的如上分野相应,罗尔斯主张:“我们应该尽可能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27]在这里,政治主要被归入公共领域,而道德、宗教等则被定位于私人领域。按照这一理解,人格、德性作为个体领域的规定,主要与私人性的信念、选择相联系,而与公共领域的政治实践无实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