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论及,与符号相关的意义,主要指向理解。从理解这一层看,意义的形成与呈现在逻辑上基于存在的可理解性。存在的可理解性涉及其根据或原因:事物的存在若无根据或原因,便无法理解。上述之点既包含本体论的内涵,也具有认识论的意义:从本体论上说,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根据或原因;就认识论而言,对事物的理解以事物的根据或原因所提供的可理解性为前提。海德格尔曾将“无物无故(nothingiswithoutreason)”规定为理性原理或理由律(theprincipleofreason),这里的“故”既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原因或根据,又涉及推论和解释中的理由。按海德格尔之见,以上原理所说的是:“每一事物当且仅当被确定无疑地确立为可理解的认识对象时,它才能被认为是存在的。”[34]认识对象的确立涉及认识过程,“被认为存在”则包含着本体论的确认,二者的相关,意味着从本体论与认识论的交融中,将对象的理解与人的认识过程联系起来。要而言之,在本体论的层面,不存在“无缘无故”的事物;就认识过程而言,事物若“无缘无故”,则无法理解。从意义的理解向度看,理性原理或理由律无疑为意义的生成提供了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根据。戴维森(Davidson)在谈到行动的构成及行动的解释时,也涉及了以上问题。在他看来,“理由(reason)使行动理性化(rationalizestheaction)。”[35]所谓行动的理性化,既指对行动的合理论证(justification),也意味着行动本身可以按理性的方式加以理解或解释。尽管戴维森在此并未以意义为直接的关注之点,但以上看法同时也从人的实践(行动)这一层面,肯定了意义的理解之维与理由的联系。
以上所论,主要是以符号的方式所呈现的意义,其内涵首先涉及理解和认知。相对于符号系统的意义所侧重的理解之维,与人的目的相联系的意义,更多地指向价值之域。如前所述,从成己与成物的目的性之维看,有意义与有价值具有一致性;与之相应,这一层面的意义形态和价值形态也无法分离。符号总是代表着其他事物,用胡塞尔的话来表述,即“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36]。符号的这一特征,使其意义也往往指向自身(符号)之外。与之有所不同,价值层面的意义,则首先和人自身的存在相联系,并内在于人的存在过程之中。作为成己与成物过程的主体,人对价值意义的追求,同时也表现为一个自我肯定的过程。
宽泛而言,在价值领域,意义既可以表现为观念的形态,也可以通过人化实在的形态来呈现。在观念层面,意义的内涵首先以真善美为内涵。真既与敞开真实的世界相联系,也体现于伦理实践的过程,前者通过提供真实的世界图景而展示了其价值的意义,后者则以形成真诚的德性为指向。善在广义上表现为价值理想的实现,其观念形态则既体现于道德理想,也展开为更广意义上变革世界的规范系统。美形成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中,审美的理想扬弃了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之间的张力,为人的价值创造提供了观念的引导,而其内在的价值意义也呈现于这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