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与规范往往难以相分:语言的评价意义与规范意义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当我们以评价的方式确认某种存在形态或行为是好的或具有正面的价值意义时,这种确认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应当选择相关的行为或达到相关的存在形态。奥斯汀提出“以言行事”、黑尔肯定道德语言对行为的指导意义,等等,已从不同的方面注意到语言的规范作用。相对于描述和表达,语言的以上规范性,体现的是前文所说的规定功能。以“应当成为什么”的追问为指向,语言在现实生活中的规定或规范意义,在更深的层面涉及对世界的变革。孔子曾提出了正名之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26]这里的“名”,是指与某种体制或规范系统相联系的名称,正名,则要求行为方式合乎“名”所表示的体制及规范系统。同一意义上的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7],便是指君、臣、父、子都应遵循相关名称所体现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孔子将这一正名的过程与“成事”及“兴礼乐”联系起来。“事”泛指人的实践活动,“礼乐”则包括政治、文化的制度,通过正名而达到“成事”“兴礼乐”,相应地意味着肯定“名”在政治文化体制建构中的作用。在相近的意义上,《易传》强调:“鼓天下之动者存乎辞。”[28]“辞”以名言为其形式,认为“辞”可以“鼓天下之动”,同时也蕴含着对名言作用的肯定。王夫之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发挥:“辞,所以显器而鼓天下之动,使勉于治器也。”[29]“显器”,侧重于对实然或外部世界的描述和说明,“治器”,则意味着从“当然”出发来规定、变革外部世界。以辞“显器”与以辞“治器”的统一,在不同层面上涉及了名言与现实的关系。不难看到,语言的以上规定或规范意义,进一步将语言与人的实践活动联系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