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语词与对象的以上关系,并不意味着凡语词都必然指称或表示现实的存在,名与实在之间也可以具有某种距离,人们常常列举的“飞马”“金山”,便似乎没有直接对应的指称对象。但这并不表明语词缺乏现实的根据。就词的构成而言,“飞马”“金山”是对“飞(翼)”与“马”、“金”与“山”的组合,分别地看,“飞(翼)”与“马”、“金”与“山”都是现实的存在,从而,尽管“飞马”“金山”之名无实际的对应物,但其形成显然并非完全与现实存在无涉。广而言之,“飞马”“金山”同时也表示了事物可能的存在方式:它们不同于“黑的白”“方的圆”之类的表述,不涉及逻辑矛盾,从逻辑上说,凡不包含逻辑矛盾者,都属可能的存在。可能世界的含义较现实更广(在逻辑上,现实存在只是可能世界的一种形态),与可能的存在形态相应,“飞马”“金山”等名亦有其广义的本体论根据。
语言的意义不仅体现于语词和所指的关系,而且关乎达到所指的方式,后者同时也就是被表达事物的给定方式。众所周知,弗雷格曾区分了指称与含义,指称以语言符号的所指为内容,含义则体现于这种所指(对象)的符号表达方式。同一个所指,往往可以由不同的语言符号来表达,从而,其指称相同,但含义却可以不一样。如“晨星”与“暮星”的指称相同(都指金星),但作为表达同一对象的不同符号,其含义则彼此相异。如果说,指称首先指向语言符号(语词)与对象的认识关系,那么,含义则更多地涉及人把握或表达对象的方式。前者所侧重的问题是人用语言符号把握了什么,后者所关联的问题,则是人以何种符号形式或以何种表达方式来把握对象。
通过指称以把握对象,体现的主要是语言的描述性功能。如前所述,在描述对象的同时,语言的作用还体现于人自身(自我)的表达。这里所说的表达,涉及情感、意愿、态度、立场,等等。奥格登与理查兹曾区分了语词的符号用法与语词的情感用法。语词的符号用法表现为陈述,语词的情感用法则主要在于“表达或引起某种情感和态度”[23]。所谓“引起”,可以视为自我的“表达”在倾听者之中所产生的结果,在此意义上,“表达”构成了语词的情感用法之更基本的方面。以表达为形式,语言的意义更多地与内在意向的外在展现相联系。当人的情感、意愿、态度、立场仅仅以内在意向为存在形态时,往往无法为人所理解或为人所知,然而,在它们被语言表达出来后,便获得了可以理解的形式,而从语言的层面看,这些情感、意愿、态度、立场,等等,便构成了语言形式所蕴含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