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解—认知之维与目的—价值之维为具体内容,意义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理解这一层面,意义首先与广义的符号相联系,并以符号的含义为其存在形态;在价值的层面,意义则内在于人化的存在之中,并以观念形态的意义世界和现实形态的意义世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宽泛而言,符号可以区分为语言与非语言二重形式,从理解的层面看,语言显然具有更基本的性质。也许正是有见于此,杜威认为:“语言是抚育一切意义的母亲。”[19]关于何为语言的意义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看法,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语言意义本身的多方面性。从词源上看,西语中涉及言说的词往往与照亮、显示等相联系。约翰·麦奎利曾对此做了追溯:“希腊语的‘说’(phemi)与‘显示’、‘照亮’(phaino)有联系,所以与‘光’(phos)也有联系。拉丁语的‘说’(dicere)与希腊语的deknumi和德语的zeigen同源,都有‘显示’的意思,而这三个词都可以追溯到古印欧语系的词根di,它表示‘光亮’或‘照耀’。”[20]显示、照亮,意味着从人的视域之外进入人的视域之中,在此意义上,语言的运用与认识世界的过程无疑具有一致性。
语言的出现与人的知、行过程无法分离。历史地看,正是人的知、行过程的演进和展开,为语言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本源。对语言意义的考察,不能离开这一基本事实。以人的知、行过程为本,语言的作用具体表现为描述(description)、表达(expression)、规定(prescription)。[21]描述以事物的自身规定为指向,在这一层面,语言的意义体现于如其所是地把握实然,在诸如“这是一棵树”的简单描述中,已经蕴含了语言的如上意义。表达以人的内在观念、态度、意愿、情感等为内容,这一层面的语言意义渗入了对已然(包括既成的现象和行为)的态度和立场,在“这棵树真美”这一类的表达中,即已渗入语言的此种意义。规定则既基于实然与已然,又以实然与已然的改变为目标,与之相关的意义包含着应然的要求,在类似“这棵树应当保护”(不准砍伐)这样的规定中,语言的以上意义便得到了具体的展示。如果说,描述与“是什么”的追问具有逻辑的联系、表达更直接地关乎“意味着什么”,那么,规定则涉及“应当成为什么”。不难注意到,语言的如上意义与“意义”的本原形态具有内在的联系,二者都植根于世界之“在”与人的存在过程。
就语词而言,其意义首先涉及指称或所指,如“泰山”这一语词的意义,就在于它所指称的相关对象(泰山)。尽管不能将语言的意义仅仅归结为指称,也不能把语词与所指的关系理解为简单的对应关系,但以指称或所指规定语词的意义,无疑从一个方面折射了语言与现实之间的联系。这里我们需要区分语词对所指的直接指称与间接指称。当我们以“书”指称书架上某一本书时,我们所指称的这本书首先呈现为某种为直观所及的特定的形态,如精装(或平装)、一定的厚度等,而以上语境中“书”这一词直接指向的,也是该书的以上直观特征。但同时,上述对象(那本特定的“书”)同时又包含书之为书的其他规定,如一定数量的文字、论述某种思想或学说,等等,这些规定虽然非直观所及,但却构成了该书内在具有的规定;当我们用“书”指称该对象时,“书”这一语词同时也以间接的方式,指称了以上所有相关规定。如果说,与直接指称相联系的语词意义呈现直接的形态,那么,间接指称下的语词意义,则具有间接的性质。语词的直接指称与间接指称以及与之相应的直接意义与间接意义,从不同的方面表现了语词意义与对象的联系,并为语词和概念具体地把握现实对象提供了可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