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表述中,可以进一步看到理解—认知层面的意义与逻辑形式的以上关联。“植物生长需要阳光和水”,这是有意义的陈述,因为它不仅包含认知内容,而且表述方式为逻辑规则所允许,从而具有可理解性。然而,“白昼比水更重”,这一陈述则无意义,因为它既没有提供实质的认知内容,又对“白昼”和“水”这两种分属不同类的对象做了不合逻辑的联结,从而无法理解。当然,在特定的语境中,某些表述虽然缺乏狭义的逻辑联系,但在经过转换之后,仍可以展示出意义。以上述语句而言,如果用白昼隐喻包含正面价值的事物、水隐喻具有负面价值(如沉沦)的现象,则二者便在指涉价值这一层面,呈现类的相通性,并由此获得了可比性,从而,相关的表述也具有了某种意义。以下表述与之类似: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死”本来与生命相关(表现为生命的终结),泰山与鸿毛则属有别于生死的另一类现象,但在价值隐喻的层面,上述对象却又表现出类的相通性,而用泰山和鸿毛分别隐喻死的不同价值内涵,也展现出特定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在以上情形中,一方面,广义的逻辑法则依然制约着表述过程,价值的意蕴中也相应地渗入了可理解的认知内涵;另一方面,这里的隐喻,首先表现为通过语言运用方式的转换以表达某种价值观念,与之相联系的意义,也更多地涉及下文将进一步讨论的价值之域。在艺术作品(如诗)之中,往往可以看到类似的意义现象。
成就自我(成己)与成就世界(成物)不仅仅表现为对实然的把握,而且展开为一个按人的目的和理想变革世界、变革自我的过程。人与其他事物的差异之一,在于他既是一种存在,又不仅仅“存在着”、既居住在这个世界,又不仅仅是世界的栖居者。人总是不满足于世界的既成形态,在面对实然的同时,人又不断将视域指向当然。当然的形态也就是理想的形态,它基于对实然的理解,又渗入了人的目的,后者包含着广义的价值关切。以目的为关注点,存在的意义也相应地呈现价值的内涵:从成己与成物的目的性之维看,有意义就在于有价值。以杯水去灭车薪之火,常常被视为无意义之举,这种无意义,并不在于它无法理解,而主要是指:相对于灭车薪之火这一目的而言,杯水并无真正的价值或作用。同样,螳臂当车,也往往被用来说明无谓之举或无意义之举,这里的“无谓”或无意义,其内涵也就是:较之特定的目的(如阻挡车辆的前进),螳臂并没有任何实质的或积极的价值。引申而言,以上论域中的意义,同时涉及作用、功能,等等,与之相关的有意义,宽泛地看也就在于对成己与成物过程所具有的价值、作用或功能。不难看到,上述层面的意义主要相应于“意味着什么”的追问,而目的—价值则构成了其实质的内容。
目的—价值层面的意义,同时可以从更广的层面加以理解。以道德领域而言,道德既是人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在社会演进的历史过程中,通过共同的伦理理想、价值原则、行为规范、评价准则,等等,道德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将社会成员凝聚起来的内在力量。这里,道德的作用不仅仅表现为使人在自然层面的生物规定及社会层面的经济、政治等规定之外,另外获得伦理的规定,它的更深刻的本体论意义在于:通过扬弃社会的无序性与分离性,从一个方面为存在价值的实现提供根据和担保。与之相联系,道德领域中“善”的意义从根本上说便在于对人的存在价值的肯定,后者既表现为主体对自身存在价值的确认,也表现为主体间对存在价值的相互尊重和肯定[7],这种确认和肯定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人的目的性品格:唯有体现了人的这种目的性规定,行为才具有道德的意义或具有正面的道德意义。以上视域中的意义,从另一方面展现了意义的价值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