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洛克、休谟等对人类理解的研究,康德从更广的侧面考察了普遍必然的知识何以可能的条件,不过,从总体上看,相对于洛克、休谟等联系人的意识活动探讨知识的发生过程,康德所着重的,是逻辑、先天层面的条件,如时空的直观形式、纯粹知性范畴,等等,对实质意义上的人性能力,他似乎未给予充分注意。康德固然也谈到直观、统觉、想象以及伦理学上的自我立法,但对这些认识和伦理环节,他所注意的首先也是其先天的、形式的条件。以统觉而言,这种活动本来与思维过程(“我思”)相联系,具有综合的性质,但康德同时区分了经验自我与先验自我,而作为统觉或“我思”主体的先验自我,则被赋予先天、普遍的形式。同样,对于直观,康德更多地关注其所以可能的普遍时空形式。想象力在康德那里似乎呈现更为复杂的形态。如后文将论及的,从某些方面看,康德也将想象力理解为人的认识功能,肯定想象是“心灵的基本能力之一”[7],但他同时又强调,想象的综合是一切可能知识的“纯粹形式”[8]。与此相一致,康德进一步把想象力与图式或图形联系起来。[9]图形既有“形”的一面,从而与感性相关;又内含普遍的结构,从而具有先天的、逻辑的意义,后者从另一个方面凸显了想象力的形式之维。在道德实践领域,康德诚然肯定了主体能够自我立法,但这种立法同时又以克服、净化各种经验情感、感性偏向(inclination)为前提,作为立法主体的善良意志在实质上表现为理性化的意志,后者同样首先被赋予形式的意义。形式与实质、先验与经验的划界,构成了康德哲学的特点之一。对康德而言,从实质层面考察人性能力,似乎便意味着限于或陷入经验之域,难以达到先验意义上的普遍必然。[10]
从抽象的逻辑回到具体的现实、从形式的结构回到实质的存在过程,人性能力便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的有关看法无疑更为值得注意。马克思曾区分了必然的领域(realmofnecessity)与自由的领域(realmoffreedom),并指出,“只有在这个领域(指必然的领域——引者)的彼岸,以本身作为目的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领域,方才开始”[11]。这里特别应当关注的是“以本身作为目的的人类能力”(humancapacitywhichisanenditself)这一提法[12],“以本身作为目的”或作为目的本身,意味着赋予人的能力以目的性规定,后者既有本体论意义,又包含价值论意蕴。从本体论的层面看,“以本身作为目的”表明人的能力与人自身之“在”难以分离:作为目的性规定,它融入于人的整个存在,并以不同于外在关系的形式体现了人的存在特征;从价值的层面看,“以本身作为目的”则表明人的能力不同于单纯的手段或工具,作为目的自身,它具有内在价值。质言之,在作为目的本身的人性能力中,人的本质力量得到具体的体现。
当然,能力对工具性的扬弃,并不意味着它与工具性的活动没有联系。历史地看,人的能力的形成,与人制造并运用工具的活动难以分离。事实上,正是在制造与运用工具的过程中,人才逐渐获得了不同于动物的能力,并展示了其内在的本质力量。从类的历史演进看,人的能力的发展,也离不开以上过程的发展。作为一种具有综合意义的活动,工具的制造与运用涉及多重方面,它既促进了人的逻辑思维、想象、直观等能力的发展,并相应地提升了人得其真(认识对象)、明其善(价值评价)等能力,也深刻地影响着人变革世界的实践活动:它在推进实践过程向深度和广度展开的同时,也实质性地提升了人自身的实践能力。
可以看到,作为成己与成物所以可能的内在条件,人性能力既不同于抽象的逻辑或先验形式,也有别于单纯的意识或心理功能。以自身为目的,它体现了本体论规定与价值内涵的统一,这种统一同时在更深沉的意义上表明,人性能力既构成了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成物)、认识自我与改变自我(成己)的前提,也从一个方面赋予这一过程以方向性:当马克思把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与“真正的自由领域”联系起来时,无疑将“人类能力的发展”同时视为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成物)、认识自我与改变自我(成己)的内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