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物(商品)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根据黑格尔的理念,作为一种既定物(定在),物的质是与定在同一的规定性,“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或某物”[15]。正是质的规定性保证了某物存在的实在性,使之与他物区别开来。这种质就是物的有用性的本体,这种有用性使物(商品)成为使用价值,没有这种有用性,物(商品)就不存在。具有不同质的物,即商品,有其不同的使用价值,它们之间是无法比较的。这是我们从马克思的分析出发暂时做出的结论。除了质的规定性之外,物(商品)还有量的规定性。在黑格尔看来,量虽然也是存在的规定性,但它与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关系,而是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的。表面看来,质非常重要,但实际上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量,因为只有在量的规定中,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才得到直观的表现,特别是当物成为商品时,这一点就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作为质的商品是无法比较的,这种无法比较性决定了物与物之间无法交换,物与物之所以能够交换,恰恰是因为它们以各自的量的规定性为基础并发生关系,只有量是可以比较的。在商品交换还局限于某些区域时,量的支配性地位还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人们的交换也还是为了直接获得物的有用性;在量的支配地位普遍化的时代,人们的交换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价值,即一种量的增长,这时质只是量的载体,物质的内容被量的多少所取代,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话语来说,虽然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但“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16]交换价值指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17]虽然在物的规定性中,量是外在于物的存在的,但在商品普遍化的社会中,交换价值却是商品所固有的、内在的“本质”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翻转,外在的东西(交换价值)变成了内在的东西,内在的东西(使用价值)反而变成了外在的东西。这不只是物的本质或者说其属性的变化,而是由于物的社会存在方式发生了变化,即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虽然那时也有商品)变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是形式化的量。在商品社会如果拘泥于商品的质,我们反而无法接近商品了。所以黑格尔说:“在精神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像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18]从这个讨论里可以看出,黑格尔在《逻辑学》(包括《小逻辑》)里,其论述“定在”时,先从质开始,然后转向量,这非常合乎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的存在方式。我有时甚至想问,黑格尔是否真的就是按照商品交换的逻辑来建构自己的哲学的?
在质与量的这种翻转中,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在商品的存在中,为什么交换价值反而是内在的呢?在哲学上又该如何解释这一点呢?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先不讨论作为量的交换价值,而从使用价值或者说商品的质的规定来分析,我们将会看到,作为商品,如果不将交换价值作为内在的规定,商品就无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