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的一般劳动是抽离了质的劳动,劳动的具体形式不见了,只有劳动本身。这种抽象的劳动如何表现自己的存在呢?马克思认为:“正如运动的量的存在是时间一样,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假定劳动的质已定,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是劳动所能具有的唯一差别。”当劳动的质被抽离时,劳动的量获得了统摄性的地位,劳动本身的持续时间的长短就成为衡量劳动的唯一标准,劳动间的差别也就成为时间长短上的差别,劳动用时、日、周就成为劳动的尺度。“劳动时间是劳动的活的存在,与劳动的形式、内容和个性无关;它是作为量的存在的劳动的活的存在,同时带有这种存在的内在尺度。”[25]劳动被简化为质相同但有量的差异的劳动。
马克思指出,这种简化是一种抽象,“然而这是社会生产过程中每天都在进行的抽象。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同把一切有机体化为气体相比,并不是更大的抽象,同时也不是更不现实的现象”[26]。当人们的生产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时,这种抽象并不会发生,“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虽然是使用价值,但不是商品”[27]。只有当他不仅为自己生产使用价值,而且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时,才是生产商品。当商品生产普遍化时,整个社会的劳动都被抽象为同质化的劳动。这时,劳动与主体的关系发生了倒转。在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时,主体支配劳动,劳动也有其特定的形式。当劳动被抽象化为同质的并被劳动时间所规定的劳动时,它不再表现为不同主体的劳动,而是人的筋肉、神经、脑等的一定的生产消耗,主体成为劳动的简单器官。只有在这种抽象与简化中,不同劳动之间才能够比较,才能够按照劳动时间的长短来进行交换。这种交换的标准就是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个体的劳动时间直接表现为一般劳动时间,个别劳动的这种一般性,就直接表现为个别劳动的社会性。因此,规定劳动的,不是其特定的劳动形式,而是其抽象的形式,这种抽象的形式是由社会规定的。这种社会并不是一般的社会,
这是一种特有的社会性。首先,劳动的无差别的简单性是不同于个人的劳动的相同性,是他们的劳动彼此作为相同的劳动的相互关系,当然,这是通过事实上把一切劳动化为同种劳动。每一个个人的劳动,只要表现为交换价值,就有相同性这种社会性,而且也只有作为相同的劳动同所有其他个人的劳动发生关系,才表现为交换价值。[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