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工和商品交换体系的合法性,在古典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那里有两个重要的辩护:第一,分工和交换源自于人的需要,这也意味着这是一种合乎自然的体系;第二,正是在普遍化的分工与交换中,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普遍利益的发展,这意味着分工与交换是合乎理性的。“经济学家是这样来表述这一点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29]对于这一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一章中进行了多次的概括。“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30]另外,他在“第187节”、“第199节”中都有类似的描述。对交换的这一理解,马克思随之进行了两点反驳:第一,“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互相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31]。如果我们将这一批判与《法哲学原理》联系起来考察就可以发现,马克思的这一反驳是在重申黑格尔对斯密的批判。黑格尔通过考察劳动体系(在黑格尔那里,这一体系以分工与交换为核心内容)认为:现代劳动体系在促进人的解放和财富的增长的同时,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异化,这主要体现在:(1)个人成为他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2)个体自身被抽象化、孤立化、机械化了;(3)这一过程使特殊性得以彰显,是对普遍性的否定。应该说,马克思的第一条反驳是在读懂黑格尔之后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前提的反驳。马克思的第二个反驳是:“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换的社会条件决定的。”[32]在我看来,这一反驳正是马克思超越斯密与黑格尔的地方。如果说斯密从正面肯定了分工与交换的意义的话,黑格尔则看到了分工与交换的否定方面,这是他强调从市民社会走向国家的重要理由。对于马克思来说,将私人利益置于社会之中,这就跳出了从私人利益而来的道德伦理视角,这实际上也是斯密写作《道德情操论》的重要视角。另外,将私人利益与社会条件联系起来,这是马克思与蒲鲁东主义者如达里蒙等人的重要区别,因为这里的深层问题在于:需要揭示的是这种社会条件是如何构成的,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就需要从交换层面走向生产层面,这正是《大纲》即将深入的问题。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产生于生产领域而非交换领域,这是走向资本生产理论的重要转换。同样,现代市民社会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资本生产层面的问题,是资本逻辑的问题,而不是财富分配或伦理正义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重要,但毕竟是第二层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