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关注最先表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相比于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在这一文本中,马克思更为关心的是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及其错误。马克思的批判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颠倒原则,认为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倒置了。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15]这也是传统研究中常常强调的内容。
第二,批判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的二元论。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法哲学是其逻辑学的补充,体现了思辨唯心主义的抽象神秘性。在《法哲学原理》第262节中,黑格尔提出:“现实的观念,精神,把自身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以便从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中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现实的观念从而把自己的这种现实性的材料,把作为群体的各个人,分配于这两个领域……”在第270节中,黑格尔进一步指出,国家的目的是普遍利益,其现实的存在方式是从这一普遍性中获得自己的必然性的。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并没有真正地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对立。比如黑格尔既想以同业公会等组织防止官僚机构的集权化,但又认为同业公会是反国家的,需要加以引导,因此“对同业公会的管理包含着下述的对立: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利益反对国家的最高利益——私有财产和国家之间的对立”。[16]黑格尔只是实现了对这种对立的调和,而没有真正解决这种对立。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与黑格尔哲学的神秘主义相关。在《法哲学原理》中,“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消散于抽象的思想。哲学的因素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17]这种思辨的唯心主义无法解决这一难题。
第三,马克思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体。马克思认为只有以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体,才能消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马克思的整个批判关注的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国家部分,而对于市民社会部分则没有论及。按照我的理解,马克思此时没有理解黑格尔。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与其市民社会理论相关,他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建立在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当马克思不能真正地进入到政治经济学语境时,马克思就无法理解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这也决定了马克思除了在原则高度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之外,无法真正地揭示这两者间的内在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那么怎样分析市民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马克思就必须进入到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这一任务对于当时的马克思来说,还无法完成。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回顾的研究过程,倒是真实反映了其当时的思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