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商品交换规律本身并没有规定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可以在劳动力的身体界限和道德界限的范围内无限制地延长劳动时间,于是,延长或缩短工作日的斗争就成为工人与资本家斗争的一个主题,不管是在生产繁荣时期还是在生产危机时期,都是如此。对于资本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榨取剩余价值的做法,不仅工人斗争激烈,而且其危害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派出工厂视察员进行调查和监督。根据工厂视察员提供的报告以及政府的调查报告,延长劳动时间给工人带来了一系列的后果:第一,由于无限延长剩余劳动时间,对工人特别是童工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1860年1月17日伦敦的《每日电讯》报道:“他们四肢瘦弱,身躯萎缩,神态呆痴,麻木得像石头人一样,使人看一眼都感到不寒而栗。”[21]长期的过量劳动使工人疾病缠身,甚至饱受折磨而死,这是早期工人未老先衰、过早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死亡在这个意义上,才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最终限度。第二,为了突破工人身体的界限,工厂主通过换班制度来保证机器生产的连续性,使工人日益成为机器生产的附件。比如桑德森兄弟钢铁公司在解释为什么要进行夜班生产时就指出:“凡是只在白天开工的工厂,都会遭受到这种由于机器停着不用而造成的损失。但是我们使用熔炉,损失就更大。”[22]这意味着工人晚上的睡眠时间正是保证机器运转的时间,这个时间不利用就是机器运转时间的损失,机器、厂房、原料等也随之丧失了资本的性质。第三,长期的过量劳动,使人精力难以集中,带来生产安全问题。马克思就曾以火车司机、列车长、信号员的过量劳动造成的事故为例对此进行了说明。第四,由于过量劳动造成了工人身体素质的下降和死亡概率的增加,人口过剩就成为维持资本主义生产的重要一环。当工人人口的衰退无法在城市得到补充时,就只能从农村中吸取新鲜血液。在这个意义上,农村的城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正是这些影响,加上工人的斗争,由政府颁布的劳工法、工厂法等相继出台,对工人的工作时间进行限定。值得注意的是,是资本主义初期,劳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延长工作日,而不是像18世纪之后,劳工法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作日。这个区别反映了另一个问题,即在资本主义早期,并不像后来的学者所说的那样,以一种自然交换的方式来实现资本主义发展,而是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可能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比如在1349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第一个劳工法,就以当时鼠疫猖獗、雇不到劳动力为由,强制规定工作日的长度,并强制规定了“合理的”工资。只是过了几个世纪之后,“自由”工人才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按照日常生活的价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时,缩短工作日才成为劳工法的一项内容。马克思指出:“如果说通过一项项条文使剩余劳动的贪欲合法化的多瑙河两公国‘组织规程’是这种贪欲的积极表现,那么,英国的工厂法是这种贪欲的消极表现。”[23]这种方法并不是为了消除资本榨取劳动力的自由,而只是对之进行限制,一方面防止出现令人发指的后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劳动力的反复使用。
当工作日的长度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下来时,意味着工人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这时与剩余价值生产相关联的时间也随之获得了法律的保证,剩余时间被合法化、体制化了。比如英国1850年的工厂法,就把受它约束的工业部门的全体工人的工作日都纳入法律的限制之中。当工作日的长度被限制之后,工人体力与精神的恢复更快了,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工人在较短的时间内更能生产出更多的产品,限制工作日的长度获得了道德说教的意义。另外,对工厂法的服从也表明:工人是无法反抗资本的力量的。这就正如尤尔所咒骂的,“英国工人阶级洗不掉的耻辱就是,他们面对勇敢地为‘劳动的完全自由’而奋斗的资本,竟把‘工厂法的奴隶制’写在自己的旗帜上”。[24]其实,工厂法的实施也进一步表明,只有在现代时间的境域中,自由才获得自己的真实内容。工人在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后才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大宪章,代替了‘不可剥夺的人权’这种冠冕堂皇的条目,这个大宪章‘终于明确地规定了,工人出卖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25]实际上,也只有在时间被钟表尺度化之后,才可能将之固定下来。应该说,从商品交换中对物化时间的度量,到劳动力交换中物化时间的量化再到物化时间的制度化,形成了现代社会的时间建构过程。这也是前面所讨论的现代时间观念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