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剩余价值的多少,从时间的维度来看,主要取决于劳动时间的长短,因此,延长或缩短劳动时间,就成为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对于资本家来说,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载体,“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创造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19]也就是尽可能地延长劳动时间。尽管商品交换的性质并没有给劳动日规定任何界限,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延长还是有其自身的界限:一是劳动力的身体界限,即工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恢复体力;二是道德界限,即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这决定了工作日是在这两个界限之内变动的,或长或短。假定工人为购买生活资料需要劳动6小时,而工作日的长度是10小时,这意味着有4小时是剩余劳动时间。对于资本家来说,或者将劳动时间再延长2小时;或者在工人的斗争下,将劳动时间压缩到8小时,这都没有改变剩余价值的生产的本质;但如果将劳动时间缩短到6小时,剩余价值就无法生产出来了。在这个意义上,6小时就是缩短工作日的下限。即使是无限地延长工作日的时间,也不可能超过24小时,否则工人就无法恢复劳动力。延长与缩短工作日的斗争,实际上就是在这个限度内展开的。
从历史上来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曾存在过通过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那么这种追加劳动时间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有什么区别呢?马克思做了如下解释:第一,除了在谋取独立的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地方,有骇人听闻的过度劳动外,在追求使用价值的社会中,剩余劳动受需求范围的限制,这种生产本身的性质不会造成对剩余价值的无限制的需求。在某些地方,比如在美国南部各州,“当生产的目的主要是直接满足本地需要时,黑人劳动还带有一种温和的家长制的性质”。[20]非资本主义生产中的追求超额劳动时间与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延长剩余劳动时间存在着质的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以商品交换的普遍化为基础,以资本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只有这时,才会导致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第二,从剩余劳动时间的表现形式来看,也存在着差别。比如在封建徭役劳动盛行的地方,农奴为自己的劳动与为农奴主的劳动,在时间上、空间上都是分开进行的。从时间上来说,农奴在每周内有3天为自己劳动,还剩3天为农奴主劳动,这个时间是可以清晰划分的;而在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中,虽然我们在上面的讨论中将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也做了分离意义上的区分,但在实际劳动过程中,这两种时间是无法分割的。从时间流失的空间境域来说,农奴为自己的劳动与为农奴主的劳动在空间上同样是分开的;而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农奴劳动中的两个空间被整合在一起,这更便于提高一定时间内的生产效率。虽然这两种劳动形式存在着质的差异,但即使在农奴制时代,为了将追求剩余劳动合法化,统治者就曾以立法的形式将剩余劳动时间固定下来。马克思曾以多瑙河流域的摩尔多瓦和瓦拉几亚公国的“组织规程”为例说明农奴为自己劳动与为农奴主劳动的时间比例。实际上,这种宪法性的强制规定,是农奴时代将剩余劳动时间合法化的途径。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当农奴的这两种劳动的时间比例被法律规定下来时,农奴也就无须提供更多的剩余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