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最简单、最基本的事实就是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作为人类生动活泼的意识,也是精神的原始现象。自我不仅同自己进行对比,把自己变成本人了解的对象,还把自己当作一个第三者来加以评判,既可以尊重自己也可以蔑视自己,因而可以超过自己。这样一来,因为主体和对象在这里都相同,所以这个自我既能够不断地超越自己,却又能够停留在自己身上。既然这种相同并非一成不变的实体性的相同,因此这个自我也就把这种相同完整无缺地放到自我了解的精神生命过程中去。然而,作为已经认识到的意识,这种正在认识到的意识对自我的超越上升到了漫无边际的程度:我不仅明白我知道,我还明白我知道这个,而且在写下这句话时,我还再一次超越这一过程迄今为止的所有形象,等等。人们在这一点上遇到了进行逻辑思维的困难,就仿佛这个自我老在追踪自己,但又不能追上。可是,当人们把超越自我理解为生命的原始现象——该现象在这里极为理想,与所有偶然的内容毫不相干——之时,这种困难便会销声匿迹。因为具有当时最高的、超越自我的意识,所以我们也是超越自己相对性的绝对物。由于这一过程的继续向前,使得那个绝对物又有了相对性,因此,生命之超验就表现为真正的绝对性,而在该绝对性中,绝对与相对的对立已经消除。因为对于生命而言,超验是内在的,所以在如此超越包含在这一基本事实中的对立时,生命中曾经感觉到的矛盾便会平息:这既稳定又多变,既打下烙印又在发展,既已经成型又在突破形式,既顽固坚持又在急速前进,既受到束缚又自由自在,既在主观性中盘旋,又在客观上超越万物、超越自我——所有这些对立都只不过是一些分解,是那个先验事实的衍射:生命只要超越这些矛盾,也就是超越自我。这时,超越自我、限制自我也就成了它最核心的本质。正如生命在精神上的自我超越在自我意识的意识中表现出来那样,同一形式也会在伦理学的意志问题上表现出来。我们只能够在这种情景中设想人类的意志过程,即在典型的情况下,我们身上大多数有意识的努力都是生气勃勃的,而且在这些努力之间还有一个更高级、更明确的意志决定着哪一种努力应当继续发展成为真正的行动。并非在那些我们对其出现一般来说不感到负有责任的愿望当中,而是在这最后一个意志里面,我们才感到那个被我们称为自由并奠定我们责任的基础的东西。就好比自我意识中分裂为主体和现象的同一个自我那样,它当然是在自我超验这一过程中分解的同一个意志。只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内容的多样性促成了对思辨自我意识并不相宜的分裂和抉择。就是前一种情况过程中的无穷尽,在这里也有某种类似之处。甚至从意志超越自我所做出的抉择中,我们也经常感到,这种抉择并不符合我们原来的意志,我们身上一个更高的机构还可能会宣布那个抉择无效;另一方面,人们今后可以这样象征性地描写那种对于生命已经完完全全苏醒过来的感觉。这一实际上的自我评判进程不管达到多高的程度,也从来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或者说,表面看来有点似是而非的是:这个意志也确实需要我们的意志。每一个人都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特有的惶恐不安,而我们实际上也是在这些情况下决定我们并不感到这就是自己的最后意志之物。也许正如自我问题一样,自由问题的不少难处还在于,人们把所提到的过程的各个阶段凝固成了可以说是物质的存在,这种存在却是语言表达很难避免的。因而,这些阶段总是表现为自成一统、专断强横的参加者,在它们之间只能进行机械论的游戏。假如人们把所有这些东西都视为原始现象——须知,生命作为自我超越的连续过程在此现象中表现出来,同时在该现象中,逻辑关系尽管还不十分清楚,但这一自我增强和不断的抛弃自我正是那游戏统一的方式,也就是保持自我的方式——这种游戏就会是另外一番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