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这种动机决定着这里所阐述的、从理智的普遍法则道德向个体法则道德的整个转变。我并不否认伦理学评价的范围、力量和历史必然性。这一评价把纯粹的实际内容——正如这一内容在不可胜数的众多人物身上表现出来,而且对于该评价的个体生命关联态度冷漠一样——和处于该关联一时性内部或对立面的永恒强加于客观法则头上,把客观的个别事物强加于客观的普遍事物头上。同样,这里并不涉及从一种理论上并不完美的认识往一种理论上更为充分的认识的进步,而是——正如相当于哲学的、特别是伦理学的本质那样的情况——达到了某一思想史阶段。对于这一阶段的基本情绪和中心态度来说,关于合乎道德的事物的遗传意义和居住权的解释比起别的说明来,其表述方式更加恰当,更加“真实”。把客观性价值扩充到“应该”的逻辑可证性不在考虑之列——在这里,“应该”是以这样一种形式出现的,而个体生命就在这种形式中流动着。不过,我也同样难以看到一种合乎逻辑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完整的客观性就不适用于某一法则。当然,这一法则又来自被视为理由的、自身的全部生命。这一个体生命的现实就是同样严格的、超越所有独断专横的“应该”结论的前提;只不过这种客观性量的表达方式并非适用于任意对象,而仅仅适用于这种个体生命的有效性。
作为一种类似,我们看到了存在于人们外部和内在事物的,可以说是形态学相互关联中的个体法则。我们知道不存在任何普遍法则,从来就没有怀疑过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普遍法则,借助它某个内在事物的必然性作为那个内在事物的职能可以使自己从某个现有外界事物中派生出来。尽管如此,我们却怀着一种蛮有把握的心情,认为两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并非偶然,这一事物的如此状况与那一事物的如此状况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虽然在经验方面,不管是躯体还是灵魂都并不严格按照这一个人法则形成,因为非个人的权力对于它们经常产生极其强大而又并不均匀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个人法则就属于歌德所说的那些法则,就是说,在此种现象中只能见到它们这些特殊情况;超越这些特殊情况,虽然不能感到该法则语言上的表达,但要使它变得清清楚楚,这就是个体化肖像艺术具有极深刻含义的任务。然而就像人是一个一个的那样,很明显,那个法则在任何情况下也都是个体的。要是根据某个对大家都适用的模式可以把相互关联中的这种内、外品质都斩草除根的话,个人法则就必然把这一躯体与这一灵魂结合在一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