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已经阐明,普遍的伦理学法则,甚至在它最高形式的尖锐化成为绝对命令时,往往也只能针对着单个的、由行为的内容严格限定的行为。根据这一内容(该内容当然用不着解释,而只需要由善良或罪恶的意志所引起的意向就行),行为从超脱的法则得到自己抽象的、有据可查的评价。这一判断方向的重要东西和坚决施加强烈影响的东西,就是客观性。看来,这种客观性是把它们赋予了很容易被视为动摇不定、颇成问题、只是主观上确定下来的伦理学领域。该领域的各项规则如今并不来自主体无法检查的内部,而且它们几乎可以说是根本就不参与机动的、在概念上很难固定下来的生命之流。这样一来,就明显地、决定性地出现了道德限定的客观性。正如在理论上某种认识的普遍有效性仅仅说明它在客观上是真实的一样,在这里,有效性和承认在道义上的普遍性可以追溯到生命内容的客观意义和形象。当然,我并不把“客观的”理解为与某种外部事物有关的东西,而是理解为伦理学行为的因素,即冲动和原则、内心的激**和可感觉到的后果正扮演着客观的、表现某种实际内容的要素这一角色。紧接着从这些要素中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涉及至高无上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来。实际内容的意义和联系在想象中脱离了它们仰仗它才得以实现的个体,它们从自身释放出某些行为方式合乎道德的必然性。既然这种情况在概念上必然被视为每一个各种条件在他那里都切合实际的人,所以这一结论看来是名正言顺的:在直接接受某一法则普遍有效性,或者要么把它设想为逻辑上可能,要么认为已是既成事实之时,这一法则就标志着,它从现实世界的实际内容中获得了那种必然性。当实际法则同可能的或真实的普遍性的关系一眼就宣布众多对个别的歪曲,典型与特殊的等同之时,这里当然用不着存在任何社会的——或者正如施莱尔马赫[6]在表述康德著作中的这一点时所说的那样:政治的——动机,而只有实践的条件和内容被升格为超然其个体承担者的一种想象中的、用抽象方式表述的独立性,道德的逻辑就从这些承担者中产生这些内容应当在其中出现的那些形式。如此看来,绝对命令为了单个行为的原则所要求的普遍有效性,不过是一种识别该行为根据其实际内容可判为“正确”的记号或标志而已。这就是康德宣布他的模式不仅适用所有的人,而且还适用于所有可以想象到的理性的生物的含义。适用于所有人的命令,按照最后的、形而上学的绝对性也许只具有个体的意义,因为人类是一种个别的形体。只有当命令在客观上行之有效时,它才能真正超越个体。只是客观性与理性适度的康德式融合是否合理,这个所谓不受人类制约的理性是不是一个有人性的历史产物,自然还是大可怀疑的。这时,如果撇开此事不谈,这一伦理学的限定由于行为超个人的、缺乏生命的实际内容,不宜采取哪一种原则性的、成为精神那个伟大的、意义深远的鲜明态度的实际观点,这一点无论如何是一清二楚的。在对该观点同样具有原则性的对立物的描绘中,该观点就是要惩罚这一行为的观点,因为该行为从自身的内容来看,属于那些原则上可以惩罚的行为——但这一观点不惩罚那个仅仅作为本身就是可惩罚行为的无足轻重的承担者的作案人。教育学极其重视必须铭记在心的学习材料的观点,也非常重视学生具有一定数量的客观知识,而“教育”作为精神生命过程的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一切学习都超越其技术必然性之外,最终也只不过是手段而已——却不在考虑之列。医学在一定程度上把疾病作为固定释义的形体从整个躯体生气勃勃、固定不变的关联中突出出来,采用事先规定的教条主义的办法来治疗,而所治疗的又不是疾病与其全部功能紧密结合的整个有机体。就是说,治疗的是疾病,而不是病人,这就是医学内部的观点。毫无疑问,这种与生命内容隔离起来的客观化——这种客观化设法使生命内容获得了一个本身很有意义的、自满自足的客观性——就是文化发展中的一个根本不能跨越的阶段。它使得在另外一条道路上也许无法达到的认识成为可能,使重要领域的专门加工成为现实。但是下一阶段也同样必不可免:这些一成不变、仿佛正在物质化的客观化重新变成流动的关系,变成客观化所从属的生命统一体的功能性总联系。而如今却出现了这样的任务:要按照这个有更大波动、更加困难重重、本来就无法估计的因素相互交织的观点去认识或强调纯粹、固定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在历史发展之内——也许只有在对那些实际内容采取化整为零的圈定和概念上的固定时才能索求和获得。看来,它就是精神世界中的一个最广泛、最深刻的动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