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关键在于,个体生命绝非主观的东西,它在不丧失其对个体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作为伦理学的“应该”倒是非常客观的。个性与主观性之间的错误连生正如普遍性与法制之间的错误连生一样,都必须清除。只有如此,才能使概念腾出手来形成个性与法制之间新的综合。要是在代替普遍法制的事物并不具有客观法制的全部特性的情况下,仅仅只有这种在生命及其个别过程之外固定下来的普遍法制被取消的话,那我们就不会把这一特性看成是理想与现实伦理学现实性恰如其分的表达。更确切地说,只有一个个体法则靠不住,因为这一法则远离所有的主观主义和所有的无政府状态,这就好比从抽象的法律根据中推导出来的普遍法则断言该个体法则同它相去甚远一样。至于这里存在什么矛盾,人们通过在俄国生活中广为流行的典型就可以一目了然。在俄国的小说文学中,从《当代英雄》到《萨宁》[5],我们遇到无数人物。这些人拒绝所有客观的东西,所有实质性的联系和所有对一种更高级普遍事物的从属关系,他们的生命自始至终都是纯粹个体的生命;可是这些人的意识和意志很少置于它的个体法则之下。因为他们感到自己有理由拒绝所有在他们个性之外实实在在有效的东西,所以他们便站到了那种最终也是由康德和整个普遍合理的道德所断言的抉择的另一边:当人们让他们干脆被人视为主观性时,他们也就陷入了个性的毫无根据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