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也可能有权承认理智的、具体的、社会的方式的多种制裁:只有在顺应由我全部存在形象所决定的义务系列时,行为才成为我的义务。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说明一种独一无二的行动,说明一个绝无仅有的普遍法则——我们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拒不承认该法则就是我们的义务——因此,没有任何一种东西的实际内容不具有高踞于自身之上的最高机构这一问题:难道这就是我的义务,难道这就是我生命客观理想的形象?如果这一决定要求牺牲该生命,那么该决定也就只有由我整个生命的意义和状况做出;因为只有活着的人才能承载死亡。不过这却意味着,假如我们所有的义务内容都来自那些领域,那么关于这些内容的决定就不能由内容自身,不能由众多单个目的和规范化形成,而要由生命的统一和连续性做出。只是此地的这种关联并非简单的经验现实——因为从这样的现实中往往只能推论出现实,却从来不会在没有向另一类型转化的情况下推论出某种要求来。相反地,这一要求的形式从一开始就必须有一个基础,就是说,生命一开始就必须在“应该”的范围内延续,而不管它在经验意识时间顺序中的哪一点上出现。或者换句话来说:各种“应该”就是个别人物整体生命的职能。
要认识这一基本动机同所有主观主义、所有独断专横和所有偶然性相去多远,这一切都取决于对往常融合在一起的概念的区分。迄今为止,这一道德要求,看来为了得到认可,就要决定:要么它是在主观意识,在人物合乎良知的决定中理应如此的东西,要么它来自客观,来自从它那客观而抽象的结构中获得有效性的超个性章程。在这一选择面前我相信有一个第三者,这就是该个体客观上的“应该”,就是出于该个体的生存向它的生命提出来的要求。不管生命本身是否正确认识到这一要求,该要求在原则上总是独立的。另一方面在这里又需要对概念进行新的区分和新的综合:个体不必是主观的,而客观的东西也不必是超个性的。更确切地说,决定性的概念就是个别事物的客观性。假如有朝一日,某种个体化的生命成为一个具有完整意义的客观事实,那时就连它理想的“应该”也会成为客观上通用的“应该”。这样一来,有关它的正确的和错误的表象都既可为它的主体,也能为别的主体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