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的运动之本质在于:包含在所有运动中的因素:1.趋向和充实,2.对逻辑对象的直接认同,3.地点更动的连续性,它们的被给予都奠基于一个(亦即已被给予的)地点更动之上。在这里就像在生命运动的情况中一样,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地点更动的差异性都建立在一个在先被给予的趋向更动之上,相反,任何趋向更动和方向更动都建立在一个已被给予的地点更动上。对象趋向于从A点到A1点,因为它(作为直接被认同的)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在A1上。所有方向规定和趋向规定都可以说是事后()进行的或在对短暂被给予的地点的回顾中进行的。相反,在生命运动的情况中,我们在直观中原本地跟随趋向,并且还可以看到,它将对象引向何处。在这里,地点更动作为直观是“自身运动者”之运动的“结果”。由于我们的精神,在死的运动的情况中仿佛是先行于运动者,它首先看到的是在下一个阶段中将被充实的那个点,因而,即使那个身处运动中的事物实际是静止的,这个对死的运动之理解的内在规律也没有界限。这就是说,对于静止来说,必然存在着一个肯定的理由:一个阻止继续运动的原因。在这个原因中,惯性原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给予:不需要一个新的动因就可以使一个处在运动中的物体保持运动状态,但却需要新的动因来使它过渡到静止。因此,导致这个定律的不是充分理由的原理,更确切地说,不是匮乏理由的原理,而是对这个原理的被给予的现象学明察。这个原则所陈述的运动的直线性也是明晰的:如果一个运动经验建立在被给予的某个固体事物的地点更动之上,那么运动趋向就必然在任何时刻、任何阶段都是直线的;因为两个不同的地点必然是并且始终是可以由一条直线相连接的,即由这个直线性的线相连接。因而,无论物体根据我们的观察实际上如何运动:由于死的运动这个现象的本质在于,轨道是直线的轨道,而物体统一的本质在于,是一个固体物体的统一,所以每个可能的物体运动都必定是可分解的,从而使这个定律始终能得到充实。类似的东西也对死的运动的方向同一性有效,这种同一性始终建立在被经过之纠浪的平行性上。最后,相似性,即在相同时间内被经过之纠浪的相同性也可以从一个死的运动的本质图像中明证明晰地得出。我们可以将每个直线纠浪划分为相同的部分;这在几何学上是明证的。如果我们使这些相同部分所标出的轨道的点距与不同的时间间距相符合,那么同一个运动就不再是同一个通过“固体”这样一个质而得到空间充实的变换的基础。但所有运动现象都奠基于在一个在相互分离的杂多性中可逆变换更动的现象之中。而在相互分离中,被给予之物,即那个在不可逆的变换过程中成为一个空间块的时间性的质的变化,在可逆的变换过程中成为空间中的一个某物的运动的被给予之物,它还没有在空间杂多性和时间杂多性中得到区分。每一段同一的距离都还可能成为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但这意味着:运动建立在变换之上,每一个变换阶段都至少有一个运动阶段与之相符,在这个运动阶段的各个部分中,相同的空间距离必然与相同的时间距离相连接。
我们甚至还可以从一个死的运动的本质图像中看出很多东西;我不打算继续探讨。始终有效的是:对于死的运动本身的本质来说明证真实的东西,对于所有可能可观察的物体运动来说是先天真实的,因为这些运动的可能被给予性是与死的运动的这个本质的被给予性相连接的。
因此,我们已经看到,先天原则上不是附属物,不是我们精神的联接产物,而仅仅是这样一个原因的结果:包含在世界中的事实——所有这些事实都被想象为经过了现象学的还原——在一个确定的次序中被给予我们。
[1] 这一观点在卡西尔()对拉斯克的最新论述所做的批评中也非常恰当地显露出来。
[2] 参见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伦理学》中的论述。
[3] 直至自身被给予性,在自身被给予性中,“我幻觉这个对象”连同其所有直观特征的充盈都成为完整对象。这样,这个对象便是“绝对对象”。
[4] 一个对象的充盈不能被还原为我们对它进行观察的次数,毋宁说,观察的内容与次数取决于对象在其中被给予的那个充盈。充盈更不能被还原为我们对对象的感觉。毋宁说,充盈,例如一个具体的躯体事物在被给予时所带有的那种充盈,共同规定着在此事物的充盈上进入到属于此事物的可见事物、可摸事物、可听事物之中的东西。并且与此充盈相符,对此事物(或过程)的看与听在感觉相同的情况下重又可以是或多或少相应的。
[5] 尤其不能认为,“事实可以通过符号而被单义规定的原理”与同一律是同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