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而得以明晰的还有:如果我们具有A=B、A=非B这种形式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定律,那么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必然有一个定律为假,这个条件就是:在这两个定律中的A标志着在同一个相对性阶段上的对象。否则这两个定律都可以为“真”并且都可以为“假”,同时却并不因此而损害矛盾律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一个对象的存在和不存在之不相容性的本质联系。这是一个对于认识论具有最为重要意义的公理,而且也是一个已被康德在其二律背反中正确运用过的公理。
我们最后要区分三种谬误(T?uschung):误以为一个对象A处在相对性阶段R上,而实际上它是处在相对性阶段R-1或R+1上(在这里-代表递增的阶段,+代表锐减的阶段),任何一个这样的误认都被我们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谬误;而将一个非相应地被给予的东西误以为是自身被给予的,任何一个这样的误认都是一个认识论的谬误;误以为一个对象A在被给予时所带有的充盈与一同被给予的对象B完全相同,尽管它是以减少的或增多的充盈被给予的,任何一个这样的误认都是一个通常的谬误。
但是我们将整个谬误领域区别于那些仅只存在于判断和实事状态的关系之中的可能的错误(Irrtum)。与错误相反,谬误始终发生在实事如何被给予的方式中。
人们现在可以注意到:只有当(1)在对象方面不发生谬误;(2)判断所指的实事状态存在;(3)判断是“正确”的情况下,判断才是绝然为“真”的。而如果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无论哪一个——在判断中未得到满足,判断便为“假”。只有当最后两个条件不成立时,人们才能有意义地谈论“错误”,更确切地说,在缺乏第二个条件的情况下所涉及的是质料错误,在缺乏第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所涉及的是形式错误。因而,一个判断以及与它相符的“定律”既可以根据一个错误,也可以根据一个谬误而为假。但一个谬误永远不会建立在一个定律的虚假性之上,更不会建立在一个错误之上,它同样也不会被对一个定律的错误认识和虚假认识所扬弃。所有谬误都在这个意义上是前逻辑的,并且完全独立于判断领域和定律领域。但在一种意义上,所有虚假性都建立在谬误之上,所有真实性,甚至包括有“真实性”这样一个真实性,都建立在明察的基础上,与此相同,任何一个错误都建立在自身谬误的基础上,即建立在这样一个自身谬误的基础上:对于一个判断来说,存在着被它所意指的实事状态,而这个实事状态却并不存在(质料错误);或建立在这样一个谬误的基础上:这个不正确的判断是正确的(形式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