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验的再体验或回忆中,区别新增的体验与对体验的新理解或别解,已是共同语言内的一种区分。是否中止爱或恨一个人,或者,这被爱者自作“多情”,把本不是爱和恨的事当成了爱和恨;[32]进一步说,在此根本没有爱,或这人会一时间没能感觉到爱或没有“坠入情网”,这些都是有差异的。在这类场合下,不能说:一切情感运动(即具有这一实质的一切)都同样是现实的;一个人爱过、恨过另一个人才五分钟或三星期,然后宣布说他“弄错了”,这仅仅表达出他较长时期的期望或他的情感运动之特定效果对行为的期望没有获得实现。确切地说,我们已经在生活中严格区分这一事态和真正的假象。同样,错误地将一种体验归于它并不归属的概念与以为这一体验是实际存在的直观臆度,也被区分开。在“多愁善感”之际,我们把想象中感到的情感当成现实的和实在的,或者把从小说中读到的人物的情感当成是现实的和自己的。在这种情形中,不仅有“错觉”,比如错的归属,而且有前面已确定的意义上的假象。认为一个神经症病患者的愤怒、悲伤、痛苦同正常人的愤怒、悲伤、痛苦在心理上完全相同,不同的只是客观的因、果(比如表露活动),是不正确的;相反,这个患者倒很可能看到自己的心灵之位格的更深层次,在这一层次上,比如说,当所意想的愤怒猛烈地爆发出来时,却是一种平静的情感,只不过他没有看到这一平静本身,从而将他那纯属想象中感觉到的愤怒置入其自我的这一更深存在层次而已。
此外,说在心灵领域内部根本没有事物或过程与其“呈现方式”的区别,亦是一种误识。大谈一种“表象”的心理学家想让表象产生这种那种影响,让表象淡薄或再现,只好在实在事物或过程的范畴下去把握表象,并认为它具有特定性、效用方式、关系,但特定性、效用方式、关系等无论是否呈现在表象中,都是实际存在的。一个“躯体”自然不是表象;但人们明确区分对外在和内在感知无关紧要的事物观念和躯体观念。“特性”、“心灵”、“实在自我”等概念也是事物概念,这些概念的对象是真正的事物——并未因而成为超验实体。同一种实在的体验此时可能被感知得更为详细或更不详细,比如隐于我内心的痛苦;我们甚至能够在生活的外在层次上“消失”,这样一来,我们的目光便完全不见这一痛苦,我们此时欢笑、谈吐诙谐,并在极外的层次上感觉到这一“欢乐”。尽管如此,这仍然是一种完全特定的、充满可述特征的痛苦。——体验也能交错地向我们展示各个不同的方面;此时,不可把“方面”理解为躯体物或物理过程具有的空间方面。这是与体验本身的变化完全不同的东西。若我们以不同的方式去体验同一痛苦,比如痛苦地、忍耐地、享受地、为之献身地、反抗地去体验等,就会不同,而其时痛苦总在展示新的“现象”。
实在的体验及其因果关系因而很少出现在内在知觉感知的现象里,正如自然界的实在关系很少出现在外在知觉感知的现象里。在那里,此在级别都由被感知对象对理解的主体、主体之一般特性和个人特性的依存度标示出来;这些此在级别恰与此处如此多的意识级别相符。比如说,一种生病的感觉能够实际出现,并能脱离内在知觉域;但也可以只脱离发觉域;它可以处于发觉域,却又可以脱离留意域;它可以处于留意域,却并未被观察到;它可以被观察到,却又并未对它作出判断、作出归属性确定。一个人所体验的,以及在体验之际自以为能够述说自己所体验的东西,竟是彼此相距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