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在感知和内在感知设定为依身体而相对的,是错的,下述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人们想将“身体”(Leib)同“躯体”(K?rper)截然分开;然而,无论在内在感知还是外在感知中,“身体”都是给定的,而且是并非通过安排、直接作为“同一身体”给定的;我在此所看见、我于其中感到这一疼痛的,是“同一只手”;[25]因而,只在将特殊内容归属于现实体验和现实身体部位这两者的实在领域之时,这一方向上的假象才会产生;然而假象是以直接将身体与躯体视为同一的做法为前提的。医生的“内在诊断”都基于这一原理。因而,同一身体在外在感知中是作为“身躯”(K?rperleib)、在内在感知中是作为“身体心灵”(Leibseele)给定的;从总体上看,它们是整体,但这一整体又总是意识内容的基本成分;在这一整体中,单个器官和内脏的感受类别(器官感受和内脏感受)才分离出来。
知觉功能的统一的、以种种方式感触的基本功能,是可以从现象上证实的纯粹“感受”;而外在感知是通过知觉功能的中介进行的;外在感知通过外在感觉表现出来,这一感觉力首先在功能上,其次在生物的各类感觉器官上专门确定下来。[26]可以说,感觉功能挤入外在感知的行动和外在感知的可能意蕴之间,挤入中间,并只把对生物的行动方向而言重要的成分从这整个领域中截取出来。因而,感觉功能只具有对生物颇为重要的分析器的特性;任何对外在直观意蕴的生产性意义都不属于感觉功能。[27]
人们承认:内在感知并不直接达致自我及其体验,同样要经由一种“内在感”(innerenSinn)的中介。倘若以为,心灵的存在只具有某时某地一度具体呈现在意识里的东西,相反,一切已然过去的体验仅出现在心理的意向之中,或出现在形而上的心灵实体或类似实体的意向之中,除此之外,心灵的存在只具有个体在体验中所意识到的个体所体验的这和那,就是一大错。同样毫无意义的是:把在感官感知中刚摄取的那部分当作唯一的“实在”,把其他的一切只当作“置于感知可能性”[28]和“意向”中的东西;这一观念对于心灵的现实而言同样是错的。在瞬时呈现给我们的东西(完全不谈所有特别的注意、发觉、观察)之中,给定的不是体验本身,而只是其现象,即为内在感所用的现象。正如太阳、月亮和星星并不依存于“大脑”和“感觉”,心理体验本身也并不依存于“大脑”和“感觉”。但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实在外在和内在感觉面前的呈现都依存于身体,首先依存于神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