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来,我们便看到,这些定义尝试没有一种经受得住批评。[14]对问题的考察表明,我们只能如此理解“心理东西”的单位,只能通过我们进行感知的特殊方法亦即被称作“内在感知”的方法去理解。因而,内在感知并不是对“心理东西”的感知——在此,“心理东西”在不依赖于内在感知的情况下,通过定义已确定为对象在类别上的单位;“心理东西”是一种意义:每当我们开辟“内在感知”的这一特别行动方向并循之而行,这一意义便实现。“心理东西”是通过“内在感知”呈现出来的。上文已经说过,假如心理东西与物理东西有可以确定、可以分类、具体而直观的差别,就根本无法谈论外在感知和内在感知。我们不是不谈树木感知和房屋感知吗?
因而,在内在感知的每一行动中都可以看到心理东西的本质,正如在外在感知的每一行动中都可以看到物理东西的本质。这里毋须对多个客体进行比较。另一方面,物理东西只能出现于外在感知,而心理东西只能呈现于内在感知。
人们已经多次尝试将心理东西与物理东西的区别追溯到同样内容的排列方式的区别,亦即用思维关联的单纯区别取代两种类型的感知;然而,这些尝试行不通。心理东西和物理东西的区别在具体场合下尽管可能颇为可疑,即某一现象究竟是心理的还是物理的,可能令人疑惑;但是,本质区别无论如何都不会由思维和判断构造出来。这是现象和与现象相应的感知类别在本质上的一种区别。若附和马赫、阿芬那留斯等人的说法,认为环境在涉及机体时是“心理的”,或者,环境现象只要表明是依存于中枢神经系统的,便是“心理的”,那么,这便事实上在把“心理东西”变成诸物理现象之间的一种单纯关系——“机体”或“神经系统”也由物理现象组成。人们以此确定的,只是知觉生理学的事实范围;[15]因而,必须认为:一切心理东西都可以追溯到感受内容,欲求和感觉也可以追溯到器官感觉,记忆可以追溯到感知内容的模糊再现,只有这样才能在严肃而仔细的思量中得出这一区分。但是,所有其他序列理论都在下述简单事实上遭到失败:物理的与心理的,绝不是先由思维构造来区别,而是给予之物来区别。在序列理论上,只有它所否定的东西才是正确的:类别方式的、可予确定的区别根本没有;至于它所断言的东西,却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