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个体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替换的;在他的一举一动中(就其意义而言,举动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在他来到我们的门旁时有意的咳嗽声中,在一种从远处就已可看的行走姿势中,在看来毫无意义的话语中,或在所感觉到的一个微笑的意义中,这具有独一无二的,不可替换的明证性的个体便给予我们;倘若我们比较这一明证性同这一方法的使用过程和结果(我们根本无须向他人说明“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那我们便将明了,每一种方法都不可能把某一他人的个性展示给我们,从而成为认识他人的唯一方法。根据前一种方法,就人的品格结构而言,在特定场合下可任意升高的材料值是同明证性的极大不确然性关联在一起的,因而相关者便被理解为个体;若与明证性的极大确然性和材料的极度贫乏性相比较,则个体本身依然在相关者中给定了;由上可知,这一材料值已经表明,有着迥然不同的认识类型。
但这也给了我们别的启发。我们经常在解释某个人报告给我们的东西,或者,一种看到的、符合其个性形象的表情动作和行为;这个个性形象肯定并不基于这类归纳性材料;一切归纳性材料都要在这一内涵丰富的个性形象的前提之下才获得某一意义。我们在个体自我意向的种种方向上理解这一个体自我,对他进行评价,对他作出判断,然后才用以去比较他的言行,其时我们从他的言谈中只看见那种个体本质的、多多少少完美的“描述”。的确,一切更为深刻的伦理评价都不是在正确与不正确的一般原则下对一个人的行为作出的;这种评价乃是用尽管个体的、然而理想的自我来比较他的行为;这一自我完全不同于当时从实际行动中抽取出来的“气质”总概念,也完全不同于康德所谓的“理智型品格”(IntelligiblenCharakter)——我们根本不能认识这种对每一个体而言都是恒定的“品格”。直观仿佛从少量言行中抽取出已被认识到的个体的基本方向,从而看到个体本质的概貌,犹如人们在一小段曲线上认识到整条曲线的运动法则;因而,直观便在以尚未阐明的方法强行把意指的这一“理想自我”据为己有。
我再提出第三种方法,即日常生活的方法;这一方法指明的是一种认识类型。这一方法向我们讲述,某人说了这一思想和那一思想,有了这一体验和那一体验,有了同情或欢乐——诸如此类。这时我们便意识到,我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我们对具体的过程还一无所知。我们问:这是谁说的?谁有了这一体验?于是我们从自身的直觉中去认识此处涉及的个体,这样,便立即增长了一种对所讲述的东西的认识、一种靠任何对体验细节的描绘都当是无法获得的认识。“的确,如果是某人的话——那我就明白了,我就知道说的是什么了。”
事实上:“个体自我”很少是“体验之和”,很少是具有一般特性的“关系”或如此气质的总概念,很少是单纯从构造上成为气质的对象;因而,从根本上说,一切体验、一切动机,只要我既不知道,也没看见它们是谁的体验,是哪位个体自我的体验,就是不充足的,就只是些抽象的单位。
这些方法中的第一种方法的前提在第二种方法之中,第二种方法基于个体自我的直接意向,就其本质而言,每一体验(包括最为简单的体验)都可能有这一意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