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心中,把传统给予的体验释义当作体验事实,把他人的、只是事后才经历的体验当作我们自己的体验,这是人们首先具有的倾向;同样,我们为自己描绘的、关于自身的总体形象绝对不是依对自己活生生的个体自我不带宿见的感知决定的,而是完全依围浸我们的群体所具有的形象、判断、看法来决定的。与这一群体在我们心中、在我们身上的正反两个价值范畴相符的东西,与对我们至为重要的社群成员身份相符的东西,一开始就具有优势地位,受我们自己重视。这一切在总体性上共同体现了一个特殊的对象:我们的“社会自我”。所谓“社会自我”,还不单是观念、形象、判断的聚和;这些观念、形象和判断是我们社群中每一个别成员具有的,它们既可能传达给了我们,也可能并未传达给我们。相反,我的社会“自我”是一个自主的对象,我自己看待这一对象同社群成员的看待没有什么不同。[39]这一对象的形成源于“社会相关事物”,亦即我们身上的所有体验中受社会价值范畴制约的东西;每个人都可能对这一对象作出不同的判断,从这样的判断之中,张三形成张三的特殊“形象”,李四形成李四自己的“形象”。就自然的直观而言,每一位个体(我们自己在自己面前也是个体)都不是“作为”个体自身而给定的;所给定的是社会关系、行为、权利、义务(作为等级、职业、职位等的范例)的起点和终点,这种“点”才是“作为个体”而给定的。假象就在于其中!我们起初把自己在社群性中扮演的角色,即社群用以进行评价的“某某”,当成我们的个体“自我”。这一自我起初可以说被“身体自我(Leibich)”完全掩盖起来了;同样,这一自我也被“社会自我”掩盖起来,必须费些力气才会从“社会自我”的背后找出来。在同样的个人那里,“社会自我”借助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价值范畴体系,借助于个人生活于其下的“统治力量”的天性,借助于“统治力量”的恩泽与侮辱、奖赏和责罚等条件而变换内容。路易十五的宫廷官员的自我感觉与我们完全不同,他们似乎通过“国王的眼睛”去看一切;生活在17世纪的英国市民又不同,他们用市民阶层的“公共意见”去观察;现代产业工人又不同,其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基于“战斗的无产者”这一整体或“工会”的成员身份;通过修道院长的眼睛去看问题的修士又不一样;通过“上帝眼睛”去观察的真正的圣者又不一样。[40]在我们觉察一个“人”时,我们首先看到的便是他的,“社会自我”。“我们”同他“谈话”,意味着我们在询问这一“社会自我”、在同这一“社会自我”聊天。绝大多数人都是这样,都停留于这种认识,只有极少数人感到需要穿透这层幕。甚至在回忆一个人时,闪现在我们脑海中的也大多是社会——我们当初看见他时的那种社会环境,而他也只是该社会的“份子”。在所谓“大人物”那里,取代社会自我的是一种多少具神话式的形象,这是历史本身的作用造成的,个体的灵魂在这一形象背后差不多完全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