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感知(尤其是内在自我感知)最为活跃的假象之源也由意义给予;这里指体验的可传达性和这一传达为其理解和感知的可能结果而获得的意义。
要是以为,传达工具(即语言)只具有传达已被感知到的体验的功能和意义,就大错特错了。影响实际上更为深广。对于通过传统而接受的心灵事态而言,词语意义还有一种力量——确定我们在自身体验和他人体验上所感知事物的力量。若没有什么专门的词可描述一种体验,也就不能被经历该体验的个人所感知;或者,若只有一种极为一般的、毫无差别的词汇意义可用于一种体验,则该体验的特殊品质则大都只在与该词义相应的程度上被经历,被该体验的个人所感知。也就是说,情形绝非是:为了“理解”一个使心理的东西成为对象的词义,我们自己必须事先经历该体验,从内在上感知该体验。“嫉妒”、“同情”、“怕死”等词汇的意义,儿童早在自己亲身体验之前就已经知悉了。在对待体验时,儿童总是从自己的理解出发赋予这些体验以词义。避开这些词义的宽大网络和粗的界线的东西,至少仍旧“未被发觉”或通过对这些体验之一的应用被打上不是它自身,而是别的什么东西的特征烙印(对意识而言)。只去“适合”已有的词义,这是上述体验具有的功能;从这些体验的层次背后去直观这些体验本身,去直观它们在这些词义中消失的特殊色调,是有前提的,这前提便是一种少见的自我观察自由;具有此种能力的少许人可以、也有资格称作感觉发现者(并非如里博所说的“发明人”)。微观宇宙国度中的这类开拓者,如阿西西的方济各、卢梭、歌德,并不是通过别的体验或数量更多的这类体验,而是首先通过一种能力而与众不同;这能力便是:纯粹地,就是说,在不依赖于语言传统和隐于一切语言之中的“自然心理学”的强力的情况下,去领会自己的体验。我们首先在自己的心灵生活方面所窥见的,并不是体验现象本身,而是这些体验现象的依共同体的语言传统而作出的释义。举例说,毫无疑问的是,早在基督时代,“良知”这一表达就有了现今的含义,它并不像“应该”体验或“伦理明证性”体验那样,是意识的一种构成要素,而是一种形而上学—宗教性的解释,具体说,通过“上帝的声音”而从形而上学—宗教上把某些情感行动和判断行动解释为“召唤”、“告诫”等。“良知”的标志是:它对于所有的人都是“至一”(eines),它在所有相同情况下都表述同样的东西,不会使人产生假象,是用于认识合乎伦理的事物的一个统一器官;只有在一位上帝于这些脉动中言说这一前提下,“良知”的标志才获得自己的意义,即便使用“良知”一词的人已然摆脱了这些神学观念。作为这种情形的基础的体验,对于个人而言,首先是在这一解释中,即作为一种形而上学—神学的存在关系(Seinszusammenhang)的一个环节而“给定”的,而且在体验本身在个人身上出现之前就“给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