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因而是这样一门学科,它不先行于现象学,或者说,它不是现象学的基础,而是一门后随于现象学的学科。在其最宽泛的范围中,这门理论也不在“理论”的意义上局限于认识,而是一门客观存在内容一般的把握和思维加工的学说,例如是一门关于价值把握和价值评判的学说,即评价和估价的理论。但任何一门这样的学说都是以现象学对被给予性的本质的研究为前设。认识与评价也是“关于某物的意识”的特殊形式,它建立在关于事实的直接意识之上,这些事实是在意识中自身被给予的。就此而论,认识——如果对这个词的使用合乎意义——始终与在思想中对被给予之物的单纯再造和选择有关,但永远与制造、构形、建构无关。任何认识(Erkenntnis)都不能没有先行的认知(Kenntnis);任何认知都不能没有实事的先行自身此在和自身被给予。任何一门主张对象是在认识方法中才受到规定,甚或才被制造出来的认识理论,都是一种与认识的明证意义相背的东西。任何一门“认识论”的情况也与此完全相同,只要它在现象学对精神和实事被给予性进行检验之前以及在独断论对某一个独立于认识的实在世界之前就想决定一种认识及其如何(Wie)的可能性。那个早已有之、新近又被尼尔逊(Nelson)尖锐地表述出来的指责是无可反驳的:任何一门这样的认识论都包含着这样一个循环,即为了它所须做到的对一个认识能力的认识,它预设了认识的可能性和认识的某一特定种类。
可以说认识论始终就是繁复众多的独立问题。它可以转而为各种科学群组提供基础,并且将其被给予性和基本概念时而与自然世界观(科学始终保持着它的“形式”)的相应事实领域相联系,时而与有关事实领域的经过现象学还原的内涵相联系,但在此之前,认识论首先必须一般地澄清在任何一门认识论中得到使用的认识标准。
2.认识的标准
任何“认识”的绝对标准是并且始终是事实情况的自身被给予性——在被意指者与完全如同被意指的那样在体验(直观)中被给予之物之间的明证相合性中被给予。有关如此被给予的某物同时是绝对的存在,一个仅仅是这样一个存在、这样一个纯粹本质的对象在观念的程度上是相应地(ad?quat)被给予的。这就是说,所有在自然世界观和科学中作为“形式”、“作用”、“方法”、“选择因素”等,同样作为现时性、行为方向而起作用并且因此而在这里永远不会被给予的东西,在现象学直观中是在一个纯粹的、无形式的直观行为作为部分内涵一同被给予的(mit-gegeben)。一个对象,它只能在这样一种纯粹行为中被给予,以致于在行为的纯粹观念与对象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作用、选择因素、方法方面的东西,更不存在任何在行为载者的组织方面的东西,恰恰是这种对象,它才是并且才叫作“绝对此在”。
与此相反,所有那些本质上只能在一个具有某种形式、质性、方向等的行为中被给予的对象则是相对的,即此在相对的。它们就那些本身重又本质地从属于形式的认识行为之载者而言是此在相对的。认识这个概念在与对象概念的对立中已经预设了某个生物组织的载者的存在。认识内涵在完全相应性和最完全的还原的情况下连续地过渡为自身被给予性的内涵;然而两者始终又是有差异的,因为认识永远不能成为对象在自身被给予性中被给予的自身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