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内在感知”这一特别行动方向的实存,争议很多,断言它存在的人是从各种不同的意义上提出断言的。有人曾经断言,物理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仅是类别上相异的对象,如同树木与房屋;但它们都以同一方式被“给予”,并被人感知。这种类别上相异的一致性在这一场合下必然是能够确定的,就是说,心理的对象与物理的对象在哪些特征中相互区别开来,必然是可予确定的。我首先想要进一步考察这一确定尝试,特别是笛卡儿的尝试:他把物理的东西比拟为广延的事物,把心理的东西比拟为未广延的事物;我也要进一步考察布伦坦诺[3]的尝试:在布伦坦诺看来,听、看、判断、相信或一切诸如此类的行动都属于心理范畴,而于其中所把握住的内容,如音调、颜色等,又属于物理范畴。
在心理=生命力这一古代概念遭到毁灭之后,[4]只余下唯一的一个尝试:纯粹根据内容特征去确定对象;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尝试。将物理对象和心理对象分为延展的和未延展的,或实证地分为“思维着的”和“延展的”,这是笛卡儿式的区分。但这一区分:
1.没有预先作过任何现象考察,它是一种纯粹形而上学的构造。在现象本身中、在个别事实上根本找不出任何共同的东西;这里只是简单地提出了两种实在的实体,“属于”一种类别时是物理性的,“属于”作为方式(Modus)的另一类别时是心理性的。
2.这一区分在现象上(ph?nomeual)没有根据。从现象上说,心理的东西怎么是未延展的呢?尤其从笛卡儿所采用的术词的广义上说,把颜色、音调乃至硬性、时间和力量等一切质量都划归心理范畴,怎么可能呢?颜色是未延展的吗?颜色、音调等怎么会是未延展事物的一种方式呢?感觉上的痛感是未延展的吗?饥饿之所以是未延展的,是由于饥饿被感觉到充满整个胃部吗?又例如,我想象一堵红墙:我想象我“看见”它是某一堵存在着的红墙;它既然被想象为存在着的,那它也就在自己向我迎面延展,虽然这堵被感知的墙并不具备可捉摸的实体特性;在这里,墙的延展是在想象中出现的,这一想象的内容是延展开的——尽管作为实在而出现的墙很少进入内容。在另一场合下,我想象的或许只是一堵红墙(它并未内在地为我所见),或者,在我回忆这一“看见”时,我回忆的只是看见某一红墙而已。这与第一种情况是有区别的:在前一场合下,墙本身内在地为我所见;在后两种场合下,红墙本身并未在现象上为我展现;我现在所想象的红墙所处的空间并不是我周围现实事物的空间。我知道,这回事是依存于我,可以说是由我把握的。因此,在涉及墙本身方面,这时只有一种象征关系。但所想象的事物完全与先前一样是延展的。有人说:不错,但延展的并不是想象的行动;我要反驳说:心理学须处理这一行动。心理学必须与“想象”(即想象的事物)相关;这些想象的事物是延展的。当然,心理学从不、永不与空间中的事物相关!但却毕竟须与延展了的事物相关!延展还远不是空间上的。延展的思维与延展的想象之间的区别若不在于想象(作为意蕴)本身乃延展的,又在何处呢?“想象”红墙,从哲学—现象学的意义上说,当然是一种意向性的关系。这一行动无疑是并未延展的;但这一行动也并非“一堵红墙的想象”这一想象事物。经验心理学就得与内在感知的这一显现为物的某种东西相关。“红墙”这一实际对象和红墙的“想象”这一实际对象,都产生于同一种现象意蕴——在完成红墙的想象这一行动中“自己给予”的意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