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后这个意义上,“感觉内容”永远不会在任何一种词义上“被给予”。它始终只能通过一种比较的行为,即对众多被给予现象和众多身体状况的比较行为,而被规定为这样一种东西:它在身体状况变化的情况下也能够在现象中一同发生变化。在严格的意义上,这种在宽泛意义上的“感觉”只是一个“变更关系”的名称,这个关系是存在于一个身体状况与外部世界(或内部世界)现象之间的关系;它的内容只是这个已被定义的、处于现象之中的、在身体与现象之间关系的终极点。这样一些现象的各种因素会“被感觉到”,即,当身体状况,或者说,当在感官中的器官感觉处在一个特定的变化之中时,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导致整个现象的变化。
因此,一个“纯粹的”感觉是永远不会被给予的。它永远只是一个需要受到规定的X,或者说,一个我们用来描述那些依赖性的象征。在质性、饱和度、亮度方面(例如在颜色几何学上)受到规定的对一个红的纯粹感觉永远不会“被给予”,因为“被给予”的始终只能是一个对象的被所谓感官记忆一同规定的颜色,而这个颜色已经受到以前的、随这个客体一起进行的视觉交往的规定。
因此,哲学的任务从来就不是像人们所误认为的那样,从“感觉”中构造出直观的内容,恰恰相反,它的任务在于,尽可能地将这些内容从那些始终伴随着这些内容的器官感觉中清除出去,唯有这些器官感觉才是“真正的”感觉;哲学的任务同时还在于,去除这样一些直观内容的规定性,这些规定性根本不是“纯粹”直观的内容;相反,只有当它们接受了与器官感觉的确定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同时获得了一个意义,即作为一个可以期待身体状况之变化的“象征”,只有这时,它们才能获得这些纯粹直观的内容。
但在理论领域中有效的东西,在进一步的类比中也对价值和意愿有效。
对我们来说“被给予的”——按自然观点看——在理论领域首先是事物,在价值和意愿领域首先是善;其次才是我们在这些善中所感受到的价值,以及“对这些价值的感受”本身;再次,并且完全与此相独立的是快乐与不快的感受状况,我们将它归为善对我们的作用(无论这作用是作为被体验到的刺激,还是指因果关系);最后则是交织在这些感受状况之中的特殊感性感受[或者如施通普夫()确切所称:“感受感觉”(Gefühlsempfindung)]的状况。只有当我们观看(在内感知中的)具有广延和四肢的身体的各个部分,并且将这些如此被给予的较次要的感性感觉状况与适意的质性置于一种想象的联结中时,才能分别地把握到这种特殊的感性感受状况。因为适意的价值还不同于伴随着它们的那些感性感觉状况(例如糖的适意不同于舌头上的感性舒适感受)。因此,那些在感受的“质料”中与作为这种关系对象的感性感受状况相符合的东西——因为这些状况的变化还依赖于它们,也就是说,那些在这个意义上是(或可以非本真地叫作是)价值质料的“感性内涵”的东西,永远不会在这个质料中直接地被给予,遑论原本地被给予——以致于善只能作为这些状况的“原因”摆在我们面前。感性感受状况是在价值和善的世界之中和之旁融入到我们生活中,在这个王国中作为我们身上的第二性伴随现象融入到我们的作用和行为中——而且甚至是在感性的享受中,更多地是在关涉高于适意的价值领域,关涉精神价值或生命价值的地方。下面这种情况不仅十分罕见,而且同时已是一种导致病态的行为,即一种特殊的意向朝向这些状况,并且它仿佛是从对象定向的情感运动中分裂出来。[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