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种等同之做法的首要虚假在于:人们不去素朴地提问:“什么是被给予的?”却提问:“什么是能被给予的?”然后人们认为,感性功能——遑论感官和刺激——无法涉及的东西是不“能”被给予我们的。一旦人们陷入到这种根本错误的提问之中,他们就必然会得出结论,所有那些被给予的经验内涵,即那些突出于可作为“感性内涵”而被确定的因素,并且无法通过这些因素而被取代的经验内涵,是以某种方式被我们“附加的东西”,是我们“行为活动”的结果,是一种“构形”、一种“加工”以及诸如此类的工作的结果。于是,构形、形式、形态、价值、时间、空间、运动、对象性、存在和非存在、事物性、一、多、真理、作用、物理、心理等都必然一同地和分别地被归为或是一种“构形”,或是一种“同感”,或是另一种主观“行为活动”;因为它们并不隐含在“感性内涵”中,这些感性内涵只“能”被给予我们——并且,如人们所说,因此而“是”被给予我们的。
这个错误在于:人们不是素朴地提问,在意指的意向中什么是自身被给予的,而是立即将外在于意向的客观的、甚至是因果的观点和理论(即使是自然的日常理论)混杂到问题之中。然而,在什么是(在行为中)被给予的这样一个素朴问题中,人们仅只观看这个什么;行为发生所需要的所有那些可以想象的客观的、外在于意向的条件,例如是一个“自我”或“主体”在进行这个行为,它具有“感性功能”、“感官”,具有一个身体以及如此等等;这些条件属于这样一个问题:在对一个声音、一个颜色的拥有中,什么是“被给予”的,并且这种被给予性看起来是怎样的;在这个问题中并不包含这样的确定:看这个颜色的人具有肺和两条腿。我们仅仅在摆脱了人格、自我和世界联系的行为意向方向上观看,什么在此显现以及它如何显现;我们完全不受这样的问题的迷惑:它能如何显现,它如何根据某些现存的事物、刺激、人等的实在前设而传送给我们。
假如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我感知一个物体物质的立方体时,什么是被给予的,那么,如果回答:被给予的是“角度性的面的外观”,甚至是对此面的外观的“感觉”,这个回答就会是根本错误的。在这里“被给予的”是作为一个具有确定的空间形式统一的完整——根据某些“面”,甚至根据某些“外观”而被划分的——物质事物的立方体。事实上,这个立方体只是视觉地被给予,而且视觉因素在感知内涵中仅仅与视觉事物的这样一些点相符合,这些点属于该事物的角度性的面的外观;但这些情况都丝毫不是“被给予的”——正如这个立方体内部的化学组成也不是“被给予的”一样。毋宁说需要一系列极丰富和极复杂的新的行为(同一种行为,即“自然感知”的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的联结才能使“这个立方体的角度性的面的外观”被经验到。这里所列举的仅只是它们的最粗糙的层次结构。
在这里首先必须补加一个自我把握的行为,即一个作为行为进行者的自我的行为,以及补加一个对在此立方体是被给予它的东西的观视。然后,这个立方体还是与先前一样被给予;它只是带有了一种个体的特色,这种特色贯穿在所有被给予之物中。在第二个行为中便可以把握到,这个感知行为是通过一个视觉行为进行的,在这个视觉行为中并非所有那些起先在此的东西都显现出来,例如“物质性”没有显现出来的,“它具有的一个内部”也未显现出来;毋宁说,现在“被给予的”是一个具有特定形态、特定色彩,带有光和影的整体的外壳;也就是说,始终还是那个事物性的(只是非物质性的)视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