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以上所说可以看出,始终先验地被给予的东西也与所有那些通过观察和归纳意义上的经验而被给予我们的东西一样,建立在“经验”一般的基础上。因此,任何被给予之物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谁愿意将此称为“经验主义”,谁就这样去称呼好了。这门建立在现象学上的哲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的“经验主义”。它的基础是事实并且仅只是事实,而不是一个随意的“知性”的构想。所有判断都必须依据事实——而只要“方法”能导致与事实相符的定律和理论,它们就是合乎目的的。但事实——至少是“纯粹的”或现象学的事实,并不是根据一个“定律”或与它相符的“判断”才获得其“规定”,更不是从被给予之物的所谓“混乱”中被切割出来的。先验被给予之物也是一个直观的内涵,而不是一个通过思维而“在先筹划”事实或“构造”事实的东西。而在“直观”的“纯粹”(或“绝对”)事实与那些必须通过一系列(原则上无法穷尽的)观察才被认识的事实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它们——只要它们是自身被给予——连同其关系都是“明晰的”或“明证的”。因此,先验与后天之对立的问题不在于经验和非经验,或所谓“一切可能经验的前设”(它们本身在任何方面都是不可经验的),而在于经验的两种类型:纯粹的和直接的经验,以及依赖于对实在行为载体的自然组织之设定的,并因此而是间接的经验。诚然,在所有非现象学经验中,直观的纯粹事实都是——我们可以说——作为经验的“结构”和“形式规律”在起作用,并且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起作用:这些事实永远不会在这些经验中“被给予”,但现象学经验却根据这些事实或依据这些事实进行。但恰恰是所有这些在自然的和科学的经验中作为“形式”,更作为经验“方法”而起作用的东西,必须在现象学经验的范围内成为直观的“质料”和“对象”。
因而我们明确地拒绝任何一个不能通过直观的事实而得到充实无余的在先被给予的先验“概念”或“定律”。因为要么这指的是一个“按其本质无法被认识的对象”的无稽之谈,要么这指的是一个单纯的符号,或者说,一个对随意被联结的符号之约定。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所涉及的都不是明察(Einsicht),而是盲目的设定,这种设定的目的在于,例如可以从它之中“导出”,或者以“最简单的”方式“导出”科学经验的内涵。同样不可能将先验试图理解为一个根据观察——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观察——而推断出的“功能”或“力量”,这种功能或力量只是在经验内涵中起作用。导致这样一种奇特想法的只能是一种神话学的设想,即认为被给予之物是一个“感觉的混乱”,它只有借助于“综合功能”和“力量”才能“被构形”(geformt)。即使在那些没有这种将先验说成是一种“构形的活动”或“综合的力量”的神话学解释的地方,人们满足于靠还原的操作方法来发现那些落实在定律之中的自然科学的纯粹客观逻辑“前设”,并且将这些“前设”称之为先验,即使在这些地方,先验也是被推断出来的,而不是明晰地奠基于一个直观内涵之上。但一个定律的先验自然与它的可证明性或不可证明性无丝毫关系。算术定律是作为公理,还是作为公理的可证明的结论起作用,这对于它们的先验自然来说是完全无所谓的。[6]因为它们的先验性植根于充实着这类定律的直观内涵,而不是植根于理论和体系之组成部分的原理关系和推理关系的地位价值。[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