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恰恰应当被看作是对一个已有内涵之本质的自然批判标准之一:对此内涵进行“观察”的尝试,这表明,我们始终必须首先直观到它,然后才能观察它所希望的和所预设的方向;但对这个内涵的“本质联系”的批判标准之一则在于,在通过其他可想象的、可能的(在想象中可表象的)、对实在关系的观察结果来取消这些本质联系的尝试中,我们无法从实事的本性出发做到这一点;或者,我们在试图通过观察的积累来发现这些本质联系时,始终已经预设了它们——在排列观察顺序的方式中预设了它们。在这些尝试中,本质直观内涵相对于所有可能观察和归纳内涵的独立性已经明确地被给予我们。但对于先天的概念来说,由于它们是在本质直观中得到充实,因而对它们的批判标准在于,我们在定义它们的尝试中,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定义循环;而对定律的批判标准则在于,我们在试图论证它们时,不可避免地要陷入论证循环。[4]
因此,先天内涵只能(借助于一个运用此批判标准的操作过程)被指明(aufweisen)。因为,即使是这个操作过程,就像“划界”的操作过程一样——在这个过程中表明所有那些还不是本质性的东西,也永远无法“证明”(beweisen)或以某种形式“演绎”,它只是一个使人看到或向人“演示”这些区别于所有其他东西的先天内涵本身的手段。
在这个意义上的现象学经验还可以通过两个特征来严格地区别于所有其他类型的经验,例如自然世界观的经验和科学的经验。唯有现象学经验给予事实“本身”并因此而是直接的,即不具有任何类型的象征、符号、指示的中介。所以,例如一个确定的红可以以最不同的方式得到规定;例如被规定为“红”这个词所标识的那个颜色;被规定为这个事物或这个特定的表面所具有的颜色;被规定为在一个特定序列中的颜色,例如这个彩色锥体的颜色;被规定为“我刚看见的”颜色;被规定为这个频率和形式的颜色等。它在这里仿佛处处都显现为一个方程式的X或充实着条件关系的X。但现象学经验是这样一种经验,在现象学经验中,所有这些符号、指示、规定类型都可以找到最终的充实。唯有它才给予红“本身”。它使这个X成为直观的事实构成,它可以说是对所有那些由其他“经验”所开出的汇票的兑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所有非现象学的经验原则上都是通过或借助于某种符号的经验,因而也是永远无法给予实事“本身”的间接经验。只有现象学经验才原则上是非符号的,并正因为如此才有能力充实所有可能的符号。
同时,唯有现象学经验才是纯粹“内在的”经验;也就是说,它所包含的仅仅是在各种经验行为本身中可直观的东西——即使它们本身又是某种在一个内容中超越出自身的东西,它永远不包含通过一个内容而被意指为外在于它或分离于它的东西。所有非现象学的经验,例如对一个实在事物的自然经验,原则上都“超越于”它们的直观内涵。在它之中“被意指的”东西并没有在它之中“被给予”;但现象学经验则是这样一种经验,在它之中不再隐含“被意指之物”和“被给予之物”的分离,以致于我们可以说是从非现象学经验出发来此,也可以说:在现象学经验中,不被给予的东西就不被意指,而除了被意指之物外没有什么被给予。在“被意指之物”和“被给予之物”的这种叠合(Deckung)中,唯有现象学经验的内涵被传诉给我们。在这种叠合中,在被意指之物和被给予之物充实的相聚点上,“现象”得以显现。只要被给予之物超出了被意指之物,或者只要被意指之物不是“本身”——因而不是完整地——被给予,纯粹现象学经验就不存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