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彻底地扬弃这一旧的成见,即“理性”与“感性”的对立便可以穷尽人的精神,或者说,对所有的一切都可以做非此即彼的划分,才有可能建造起一门先验—质料的伦理学。这种根本错误的二元论恰恰使得人们忽略了或误释了整个行为领域的本己特征,它从任何一方面看都必须被哲学拒之门外。价值现象学和情感生活现象学必须被看作是完全独立的、不依赖于逻辑学的对象领域和研究领域。[14]
因此,一种毫无根据的观点导致康德得出上列结论,即所有将“感受活动”、“爱”、“恨”等视为道德基本行为的做法,或者是伦理学在“经验主义”之中或在“感性”领域之中的迷失所致,或者是用“人的本性”来为对善与恶的认识进行错误的奠基所致。因此,只要对人身上感受活动、爱、恨及其规律性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在其质料方面都不是“特别属人的”,正如思维行为不是特别属人的一样。现象学分析的本质在于,撇开行为载体的特殊组织以及对象的现实设定不论,去把握建立在这些行为种类及其质料之本质中的东西;对感受活动、爱、恨的现象学分析区别于所有心理学和人类学,就像现象学的思维分析不同于人类思维心理学一样。对于现象学分析来说,也存在着一个精神层次,这个层次与整个感性领域,甚至与那个明确不同于此领域的生命或身体的行为领域毫不相干,这个精神层次的内在规律完全独立于这些行为领域及其规律性,就像思维规律独立于感觉驱动一样。
所以,我们与康德相反,在这里坚定地主张一门情感先验论,并且要求划分在先验论和唯理论之间至今存在着的错误统一性。与“理性伦理学”不同的“情感伦理学”完全不必是一门在这种意义上的“经验论”,即它试图从观察和归纳中获得道德价值。精神的感受活动,它的偏好与偏恶,它的爱与恨具有自己的先验内涵,这些内涵与纯粹思维规律一样独立于归纳经验。在精神的感受活动这里和在纯粹思维那里一样,都存在着对行为及其质料的本质直观,存在着对它们的奠基和联系的本质直观。在这里和在那里一样存在着现象学确定的“明证性”和最严格的精确性。
五、我们也要在关涉“先验”一般概念时将先验的事实,即本质性及其独立于归纳的联系的事实,严格地区别于所有那些企图继续从知性上说明“先验”,甚至解释“先验”的做法。在康德那里,所有哲学领域中的先验论都紧密地与这位哲学家的两个基本定理以及与它们相应的对世界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态度联系在一起,我们认为它们是未经证明的,因而要加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