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第八,将手语、盲文研究与推广工作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建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建立手语翻译员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三)“十三五”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1.《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2015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从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强调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为此,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制订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此外,就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还提到要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等立法工作。
2.《“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2016年,国务院颁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巩固特殊教育发展基础。
一是关于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贯彻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前教育。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取得办园许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继续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规范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完善中高等融合教育政策措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支持保障服务。制订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全面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二是关于巩固特殊教育发展基础。
落实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对普通学校实施融合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加强残疾人中高等特殊教育职业院校建设。各省(区、市)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教学辅助和工勤等服务,鼓励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改革特教教师培养模式,培养一批复合型特教教师。鼓励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必修课程,加强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发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特殊教育院系等骨干特教师资培养作用。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组织编写新课程标准教材,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特殊教育信息化水平,利用网络远程教育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受教育机会。组织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支持国家手语盲文研究中心和推广中心发挥作用。开展听力、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手语主持研究和人才培养。建立手语翻译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3.《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教育部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及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2月,国务院正式公布《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修订思路如下: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安排残疾人入学,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条例》还对方便残疾人入学、规范残疾人教育教学、促进残疾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力度等提出了具体措施。《条例》还凸显出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政策支持保障三大亮点,立足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和防止各类教育入学歧视,增设了相关规定,强化了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规范残疾人教学、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教师待遇等要求。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残疾人教育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推动残疾人教育取得更大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