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它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调整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和理念。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提出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完善了残疾人入学安排。规定统筹安排特殊教育资源,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的能力就近进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强调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强化了对教育教学的规范,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出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加强了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任职的特殊要求,并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待遇。要求政府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强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是从顶层设计上对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体系的有力支持。研究者在探讨特殊教育学学科发展的时候需要从更广义的特殊教育对象范畴来确立特殊教育理念,关注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关系,为确立特殊教育的独特性和包容性提供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