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一个双重的观察是适当的。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共同善意味着整个人参与其中。与农夫间的合作社或技术上的联合不一样——它们仅要求对成员的利益作部分约定,市民社会要求公民交付他们的生活、财产和荣誉。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注意,与政治社会的共同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完美社会”的概念在历史进程中已经经历了很多冒险;我们甚至可能怀疑在任一特殊社会群体的范围内,人们是否曾真正实现过它。现在的国家比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城邦或苏阿雷兹(Suarez)时代的政治团体离“完美社会”的理想类型更远。我们时代的共同善当然不仅仅是民族的共同善,但仍没有成功地成为文明世界共同体的共同善。然而很清楚,它更倾向于后者。由于这一理由,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共同善仅当作很多相似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就似乎是恰当的,在这些领域中,整个文明社会的共同善达到了更大的密度。
我们已经强调了个人的社会性和共同善特有的人类本性。我们已经看到了,它是一种依据正义要求的善,它必须复归于个人,并且,它包括了作为其首要价值的个人通向他们自由扩展的途径。
我们还没有考虑过我们可能把什么称为社会生活的典型矛盾。在这里,我们将再一次发现个体和个人之间的差别。因为这一矛盾产生于我们已经注意到了的这一事实,即我们每个人在其整体上是一个个体,并且在其整体上是一个个人。
在这一点上,一些形而上的、也是神学的观察会有助于确保这一讨论的正确发展。让我们回忆一下,个人的概念是一个只有在其至高无上的类比物——上帝、纯粹行动(thePureAct)中才被完全地和绝对地实现的类比概念。让我们更进一步地回忆,对圣托马斯来说,“整体”“全体”的可理解价值不可分离地与个人的可理解价值联结在一起。个人本身是一个整体。这是托马斯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部分的概念与个人的概念是相对的。[6]
那么,说社会是一个由个人构成的整体,就是说社会是一个由整体构成的整体。如果我们在其完全意义上把握这一表述,那么它就将我们直接引向神圣个人(theDivinePersons)的社会(因为社会的概念也是一个类比概念)。在神的三位一体(DivineTrinity)中,存在一个整体——神的本质,它是三个存在着的关系的共同善。就这一整体来说,构成三位一体的社会的三绝不是部分,因为它们完全与整体同一。它们三个是那一整体[1]的整体。“在被造物中”,托马斯写道,“一是二的一部分,二是三的一部分(正如一个人是两个人的一部分,两个人是三个人的一部分一样)。但是,在上帝那里却不是这样。因为圣父与整个三位一体是等同的”[7]。
在这里,我们必须了解我们语言的无法补救的缺陷。由于我们的社会概念产生于、并且就我们所关心的概念化的模式来说,受制于我们的经验,所以对我们来说,表述个人生活在社会中这一事实的惟一可能的方式,就是说他们是社会的一部分或构成了社会。但是,我们能说,除非是非常不恰当地,神圣者是非被造的社会的“一部分”或“构成了”非被造的社会吗?准确地说,在我们面对出类拔萃的社会——纯粹个人(purepersons)的社会——的所在,我们的语言的缺陷是无法补救的。让我们记住这一本质的要点——它是跟随精确性的特有的困难和关键,即如果个人自身要求是社会的“一部分”或“是社会的一个成员”,这绝不是意味着它必须以部分在整体中的方式处于社会中,以及在社会中被当作整体中的部分来对待。正好相反,作为人格的个人,他要求在社会中被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