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目的是共同体的善,是社会团体的善。但是,如果我们不将社会团体的善理解为人类个人的共同善,就好像社会团体自身是人类个人整体一样,那么这一构想也会导致其他极权主义类型的错误。城市的共同善既不仅仅是个人善的集合,也不是整体的特有的善,与相对于其个体的种类或相对于其蜜蜂个体的蜂群一样,这样的整体将部分与它自身联系起来,并为其自身牺牲部分。它是多数者善的人类生活,是大量个人的善人类生活;它是他们在善的生活中的交流。因此,它对整体和部分来说都是共同的,它复归于整体和部分,反之,整体和部分也必定受益于它。如果它没有损害其自身,那么它意味着并要求承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内社会的基本权利,比之政治社会,个人更原初地是加入这种国内社会。它作为与整体的善和个人的善相协调的首要价值——最高权利——包含在其自身之内,个人的善是关于他们个人的生活和扩展(expansion)的自由,以及随着这样的扩展而发生的慷慨之交流的善。如果,正如我们打算稍后强调的那样,城市的共同善意指一种对某种超越它的东西的内在受命(ordination),那么这是因为就其本质和在其特有的领域内,它要求与构成社会的个人交流或重新分配给构成社会的个人。它预先假设了个人,并且复归于他们,在这个意义上,它在他们之中被实现。
因此,构成政治社会的共同善的事物不仅仅是组织共同生活所要以之为前提的公共物品和设施——公路、港口、学校等——的集合;国家良好的财政状况和它的军事力量;公正的法律、优良的习俗和贤明的制度;它伟大的历史记忆的遗产;它的象征和它的荣耀;它的仍然有生命力的传统和文化财富。共同善包括了所有这些和除此之外的某些更多得多的东西——某些更深刻、更具体和更人性的东西。因为,它也包括了、并且是首要地包括了这些事物的总和本身,这个总和与并列的各个单位的简单集合十分不同。(即使在数学定则中,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那样,6与3+3也是不一样的。)它包括了所有市民的良心、政治美德以及权利和自由的观念的总和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整合,所有活动、物质繁荣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整合,以及在其成员个体生活中的道德上的正直、正义、友谊、幸福、美德和英雄主义的总和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整合。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事物全是可交流的,并且,它们在帮助每个成员完善他的生活和个人自由的过程中,复归于每个成员。它们全都构成了多数者的善的人生。
让我们顺便解释一下:共同善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和效用的体系,而且也是一个正直的生活,一个在其自身内的目的、善,或如古希腊人所说的,真诚的善。因为,一方面,确保多数者的存在本身就是某种道德上善的东西;另一方面,被这样确保的存在必须是共同体的正义和道德上善的存在。只有在共同善是依据正义和道德善的条件下,它才是它所是,即它才是一个人和一个城市的善,而不是歹徒和杀人犯团伙的善。由于这一理由,即使不忠、蔑视约定和发过的誓、政治暗杀和不正义的战争对一个政府来说是有用的,并且它们促成了使用它们的人的一些短暂利益,但就它们作为政治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包括在共同行为之中的行为——的本性来说,它们往往摧毁共同善。
共同善是某种在伦理上善的东西。作为一个本质的要素,它包含了此时此地组成联合的多数个人向形成一个不仅仅靠强力而且也靠正义组织起来的民族发展的最大可能。历史条件和人性静止的低劣发展,使得社会生活之目的的完满完成变得困难。但是它所倾向于的目的会以这种方式——具体的个人在与整体的善相协调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真正独立于自然奴役的方式——促成共同善。劳资的经济保证、政治权力、道德美德和精神文化全都对这一独立的实现作出了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