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偏爱和偏见实际上使每一个社会问题变得模糊不清,但是社会理智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支持社会特权的要求,并最终会剥夺这种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本身趋向于建立权力更大的平衡。一切社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来自对物质工具即经济的或军事的手段的实际占有,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它又取决于本身获得非理性的盲目服从、尊敬和敬畏的能力。就理性倾向于破除社会权力的这种根源而言,它有助于削弱强者的力量,增添弱者之力量。这与马克思所分析的“剥夺者被剥夺”意义有所不同。理性是剥去了剥夺者某些道德观念的外衣,揭露出它们的实质;并且,理性也揭露了剥夺者的同伙们某些社会和道德褒奖标准的实质。剥夺者无论是对自己良心的确认或者是对公平社会的赞成都是不可靠的。他们就像戴锁链的参孙[1]那样遭剥夺,既丧失了对自己良心的确认,又丧失了对公平社会的赞成,从而,他们已失去了相当程度的权力。但是,社会理性的力量还没有强大到足以保证这一发展将会导致权力的完全平等。然而,它却在为达到那个目的而起作用。理性的人们日益倾向于谴责国际战争的无益行为,并为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阶级的斗争而辩护——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理性为何不可避免地要在社会政治之最终目的之间作出区分,并且它为什么认为平等的社会公正之目的乃是最合理的目的。
我们先前就已坚决主张,如果社会政策的目的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与合乎理性的,那么对实现这一目的手段的选择就产生了某些实用主义的争论问题。这些争论问题与其说是伦理的,倒不如说是政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缺乏道德意义,或者甚至当危险的政治工具用来为已被证明是合乎道德的目的服务时,道德理性不必防止对它们的滥用。显而易见,冲突和强制就是这样一些危险的工具。它们会产生如此之多的罪恶,以致必须摆脱这些罪恶才能拯救社会。所以,一个理智的社会将不会支持不加区别地乱用冲突和强制方法。如果理性就在于使强制成为实现一种道德理想的工具,那么,它不仅必须使之为最崇高的事业服务,而且它必须选择那些与社会的理性和道德力量最相容和最少危险的强制方式。道德理性必须学会如何使强制成为其盟友,而不冒“比鲁士胜利”的风险。[2]在那次胜利中,盟友们却利用胜利来谋私并使胜利遭到抹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