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精神这种本质上无家可归的状态是所有宗教的基础,因为处于自身与世界之外的自我不能在自身和世界当中找到生活的意义。自我不能以自然界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生活的意义,因为自我的自由与自然界中的必然因果链条显然是两回事。自我也不能以理性来确定意义规则,因为自我超越了其自身的理性推理过程,因此自我可能会追问:例如,自我的理性形式与自然的形式和循环现象是否关联?这种自由的能力就是,最终促使伟大的文化和哲学超越理性主义,并在存在的无条件基础上探寻生命的意义。但从人类的角度来看,只能以否定的方式来定义这一存在的无条件基础和上帝。这便解释了,为何通常意义上的神秘主义宗教,尤其是西方文化中的新柏拉图主义传统,与基督教有着一种有趣的相似,而在对人性的评价方面,却有着重大差异。与基督教一样,神秘主义宗教也是根据人类精神的自我超越能力来度量人类精神的深度。故此,柏罗丁(Plotinus)对“奴斯”的定义与亚里士多德不同。对于前者来说,“奴斯”主要是自我认识的能力,并且是永恒不朽的。神秘主义和基督教都同意从永恒的视角来理解人。然而,由于神秘主义通向的是一种无差别的终极本体,它必定视特殊性(包括个性)为本质的恶。因此,所有神秘主义宗教有着一个共同特征——即强调个体性,该个体性为神秘主义所强调的自我意识能力所固有,而且远不只是指肉身的特殊性。可是,所有的神秘哲学最终都失去了其起初所强调的个体性,因为它们把有限的独特性掩埋在无差别的神圣存在基地之下。
在基督教信仰的观念中,作为意志和人格的上帝,因此成为真实个体性惟一可能的基础,尽管它不是自我意识惟一可能的前提预设。不过,信仰作为意志和人格的上帝,是建筑在信仰其拥有神启力量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基督徒对神启的信仰是基督教人格和个体性观念的基础,前者在耶稣基督的启示中达至巅峰。根据这种信仰,人们将自身理解为一个可以在上帝意志中找到其目的的意志统一体。因此,在人性问题上,我们便从一般启示与个别启示之关系的诸多指示中获得了一种启示,该启示总是涉及神学。人类完全置身于自然和理性之外来理解自身,而按自然或理性任何一方来认识自身,都不会发生误解,这种确信当属一般启示,在此意义上,任何对于人类环境的机敏分析必然导致这一确信。可是,当人设法逃避自然和理性条件的束缚时,如果人缺少一种更深刻的神启,他仍将会误解自身。而当他努力专注那瞬间一切尽有或一切尽无的神圣真实时,他将会最终成功。人若要正确理解自身,意味着他一开始就要抱一种信仰:相信他可以在自身之外理解自身;相信他为上帝所理解、所关爱;相信他若遵从神圣旨意就必定可以找到真我。这种神人关系使以下情况成为可能:即,人既与上帝发生关系,又不必伪称人即上帝;承认人作为上帝的创造物与上帝之间保持距离,而无须相信人性恶是因这种有限性造成的。人之肉身和历史性的有限存在能够从本质上得以确认,就像自然主义者想要确认的那样。然而,尽管在人神之间总有严格的区分,人类精神的独特性仍可以获得的赞赏甚至胜过理想主义对它的赞赏。精神与肉身的联合同样可以通过其与造物救世主的关系加以强调,后者同时创造了灵魂和肉身。这些都是基督教关于人之智慧的超理性基础和前提预设。
然而,这种有关人类道德成长的看法不是一幅完整的基督教人类图像。对人类道德成长的高度评价已暗含在“上帝影像”的观念中,且与基督教思想中对人类德性的低度评价自相矛盾地相互并存着。人是有罪的。他的原罪就在于他违抗上帝。基督教对人性恶的评价是如此之严肃,完全是因为它把恶置于人类个体性的核心——即意志之中。把这种恶视为人类有限性之必然后果,或者是人类与自然界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发生关联的产物,这种看法并不令人满意。只有在如下事实——即:人拒绝承认他作为“创造物”而只承认自己是整个生命联合体中的一员——中,原罪才是偶然产生的。人假装他远不是其所是。人无法去掉自身的原罪,如同在理性主义与神秘主义的二元论中一样,恶栖身于早已不是真我的那一部分当中,即自我与物理必然性相涉的那一部分当中的人无法自免原罪。在基督教那里,不是永恒的人审判自己,而是永恒而伟大的上帝审判负有原罪的人。救赎的权力不是在永恒人的手中,后者是从有限人逐渐地蜕变而成的。人并不自相矛盾,所以本质的人可以从非本质的状况中解脱出来。但就人的真实本质而言,人是自相矛盾的。人的本质是自由的自我决定。人的罪恶就是误用了自由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毁坏。
人是一个个体,但是他不能自足。人性的法则就是爱,爱是一种遵从神圣的生命中心和生命之源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一旦人试图使自己成为其自身生命的中心和生命之源,就侵犯了这种法则,因而,人的原罪是指精神的原罪而不是肉身的罪恶,尽管对上帝的违抗可以从精神传染给肉身并且扰乱肉身的和谐。换句话说,人之所以是一个原罪者,与其说是因为他是一个完整世界中的有限个体,而毋宁说是因为他审察整个世界并把自己想象为整个世界的那种能力本身出卖了他自己。
如果没有基督教信仰的前提预设,人的生命力不可避免地要表现出他自身对他能够遵守的法度的藐视,这一事实是显而易见的。人们从古希腊悲剧对此事实的分析中也能够看出这一点。但是,如果没有基督教信仰的前提预设,要想在人自身发掘出原罪的根源是不可能的。古希腊悲剧将人的原罪视为生命力与形式、酒神与奥林匹克神之间的冲突结果。只有通过宗教神启——通过上帝以超越自身、超越生命力与形式之对立的方式向人类呈现自身,人才能发现原罪原本根源于他自身。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由。原罪在这一自由名义下干尽坏事。所以,原罪并不属于人类本质的缺陷。它只能被理解为自我矛盾,后者可能,但不是必然,原罪是人类的自由造成的。
故此,基督教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种关于良心不安(anuneasyconscience)的宗教表达。只有在基督教的信仰中,人才能够不仅理解自身原罪的真实性,而且才能避免犯以下的错误:即,把自身的罪恶归咎于他人而非自己。指出人易受其所处环境的**,当然是可能的。人恰好站在自然与精神的交汇处。精神的自由使他打破了自然和谐,而精神的傲慢却又阻碍他重建新的和谐。精神的自由让他能够创造性地利用自然的力量和方法。然而,他无视自身有限存在的约束,这导致他否定了关于自然和理性二者的形式与制约。人的自觉是一座俯瞰着广袤而包罗万象的世界的高塔。它只是空洞地想象着:它所看到的是一个无垠的世界,它并不是一座矗立在这个世界的流沙之上的象牙塔。
这一章的目的之一,就是更充分地分析基督教原罪理念的意义,并解释关于良心不安的基督教表达。对此,写下以下事实便已足够了,即,基督教人性观陷入了一种悖论:它一方面宣称人类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又比其他人类学对人的原罪表现出更严肃的关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