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加佩对于爱的诸种歧义所做的一切,也是精神的力量[8]对于自然力量之诸种歧义所做的事情。力量的种种歧义,植根于力量的动态特征与强制内涵之中。精神的力量并不是靠放弃力量来征服这些歧义,因为那会意味着放弃存在。那还会意味着企图为逃避罪过而消灭自己。精神力量不是对力量运动的否定。在许多关于精神力量发挥作用的故事中,都提到了身体上的效果,比如提升、从一地向另一地的移动、震颤与恐怖等。心理上的效果也总是很明显的。精神是力量,是把握终极之维并从中出来的力量。它并不等同于观念或意义的领域。它是动态的力量,克服抵抗的力量。那么,它与力量的其他形式有何区别呢?精神力量发挥作用既不通过身体上的强制,也不通过心理上的强制。它发挥作用,是通过人的整个人格,而这意味着,是通过作为有限自由的人。它不排除人的自由,而是使人的自由摆脱了限制它的强制因素。精神力量赋予了整个人格以一个中心,一个超越整个人格并从而独立于其任何因素的中心。而这归根到底是使人格与它自身相结合的惟一途径。如果这种结合发生了,则人存在的自然力量或社会力量就会变得不相干。人也许保留它们,也许放弃其中一些甚或全部。精神力量通过它们发挥作用,或者通过放弃它们发挥作用。人可以通过言辞或思想,通过他所是的和他所做的,或通过交出它们,或通过自我牺牲,来运用精神力量。在所有这些形式中,他能通过达到存在的平常是藏而不露的层次来改变实在。这就是提高神圣共同体,使之超乎力量之歧义的那种力量。
关于恩典与正义的关系,我无须赘言。与人的交往相关联的,我们已提到了宽恕行动。相互的宽恕是创造性正义的完成。但是,只有当相互的宽恕奠基于起重新结合作用的爱之上,奠基于因恩称义之中,它才是正义。只有上帝才能宽恕,因为只有在上帝那里,爱和正义才完全统一。宽恕的伦理是植根于神的宽恕这一信息中的。否则,这种伦理就会被交给正义之种种歧义,在律法主义与多愁善感之间摇摆不定。这种歧义在神圣共同体中被克服了。
圣爱克服爱之歧义,精神力量克服力量之歧义,恩典克服正义之歧义。不仅人与人的交往如此,而且人与自身的交往也如此。只有当人肯定了他被接受之时,他才能根据自我接受来爱自己。否则,他的自我接受就只是自满自得和任性武断。只有在“从天上来的爱”的光辉和力量中,人才能爱自己。这也隐含着人对自己的正义问题的答案。只有在终极的正义施行于人,即谴责的、宽恕的、给予的“称义”审判施行于人的程度上,人才能够对自己是正义的。称义中的谴责使自满自得成为不可能,宽恕因素将人从自我谴责和绝望中拯救出来,给予因素则提供了一个精神中心,这个中心把我们的人格性自我的各个因素联结起来,并使控制自己的力量成为可能。
对自己的正义、力量和爱,植根于我们从超越我们并肯定我们者那里得到的正义、力量和爱。我们与我们自身的关系,是我们与上帝的关系之功能。
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后一个问题,在论及社会力量群体之间关系的那一章结束时已经提出来了。那便是从爱、力量和正义来看人类重新结合的问题。在政治组织这一层次上,不可能给出任何答案。从与终极者的关系中,可以引出一个答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