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团队的定义最先强调的是:根据一定目的,运用一切已知信息,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具有社会意义(或个人价值)的产品,这个过程,是一种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创造性思维的过程。什么样的产品呢?某种新颖、独特、具有社会意义(或个人价值)的产品。显然,这是对产品做了概括。但是,我们没有停留在产品上,而是从“种”与“属”的关系来看,最后锁定的是“智力品质”,即既强调创造性是心智活动,又阐述创造性的个体差异。众所周知,个性特征包含智能、气质和性格,智力与能力属于个性,智力或智能的个性差异,叫作智力品质,因为思维是智力或智能的核心,所以智力品质又叫作思维的智力品质或思维品质。由此可见,最后我们落实的是“个性”,也就是创造性的个体或创造性的人。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分析这个定义。这里的产品是指以某种形式存在的思维成果,它既可以是一个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等精神产品,也可以是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作品等物质产品。很显然,这一定义是根据结果来判断创造性的,其判断标准有三,即产品是否新颖、是否独特、是否具有社会或个人价值。“新颖”主要指不墨守成规,敢于破旧立新,前所未有,这是相对历史而言的,为一种纵向比较;“独特”主要指不同凡响,别出心裁,这是相对他人而言的,为一种横向比较;“有社会价值”是指对人类、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如重大的发明、创造和革新;“有个人价值”则是指对个体的发展有意义。可以说,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是一部灿烂的创造史。
毋庸置疑,个体的创造性通常是通过进行创造活动、产生创造产品体现出来的,因此,根据产品来判断个体是否具有创造性是合理的。另外,产品看得见、摸得着、易于把握,而目前人们对个体的心理过程、个性特征的本质和结构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以产品为标准比以心理过程或创造者的个性特征为标准,其可信度更高些,也更符合心理学研究的操作性原则。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之前,根据产品或结果来判定创造性是切实可行的方法和途径。此外,我们之所以强调创造性是一种个性、一种智力品质,主要是把创造性视为一种思维品质,重视思维能力个体差异的智力品质(林崇德,2016)[11]。简而言之,创造性是根据一定的目的产生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具有新颖性成分的智力品质。
尽管智力是创造力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然而谁都不可否认,创造性是人类的心智活动或智慧活动,是思维的高级形态,是智力的高级表现,是人类发展最美丽的花朵,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高素质。要了解与认识创造性的概念与实质,还得先从智力入手。智力属于个性的范畴,其核心成分是思维,其基本特征是概括。智力是创造性的基础,是创造性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创造性的充分条件。
无独有偶,心理学家德雷夫达尔(Drevdarl)指出,创造力是个体产生任何一种形式思维的结果的能力,而这些结果在本质上是新颖的,是产生它们的人事先不知道的,它有可能是一种想象力或是一种不只局限于概括的思维综合。也正是在这个前提下,苏联有部分心理学家把创造力与幻想等同起来。创造力本身就包括由已知信息建立起新的系统和组合的能力,此外,它还包含把已知的关系运用到新的情境中去,以及建立新的相互关系的能力。与此同时,创造性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尽管产品不必直接得到实际应用,也不见得尽善尽美,但产品必须是存在目标追求的。这种产品可以是一种艺术的、文学的或科学的形式,或是可以实施的技术、设计或方式方法。这一点对于更好地理解创造性的定义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