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创造性过程的研究者主要强调的是,人们在产生创造性时的认知过程或思维过程。从创造性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华莱士(Wallas)在1926年提出的,创造性的“准备—酝酿—明朗—验证”四个时期,到当前创造性问题解决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假设—验证假设”四个阶段,都是强调过程,并构建了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华莱士的准备期,是指创造活动前积累相关的知识经验,收集包括前人对同类问题研究成果在内的有关资料;酝酿期,是指创造者对问题和资料进行深入探索与思考的过程;明朗期,是指新思路、新发现、新形象的产生时期;验证期,是对新成果加以检验,进行修正补充使之完善的阶段。而今天我们常提到的创造性问题的解决,是指按一定的目的,运用各种认知过程和知识技能,经过一系列的心理活动,产生创造的结果。它包括问题情境、动机激发、定势克服、变式与策略、顿悟与灵感等一系列过程。当代心理学家斯腾伯格等人(Sternbergetal.,1991[9],1995[10])提出创造力的投资理论,认为创造者是那些把自己的观念低买高卖的人,低买就是寻求大家不知道或不感兴趣的观念,但这些观念有潜力,逐渐以高价卖出,最后产生另一种新观念,这也是一种主张创造性是一个过程的理论。
创造性的产品是指创造性活动最终产生的结果和成果,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创造性产品有认知性的产品,如调查报告、科学考察、社会动态等;有表现性的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等;有指导性的产品,如工程设计、改革方案、远景规划等;有科技实验的产品,如革新技术、创造、发明等。社会更关注的往往是创造性的产品,如果人们只关注某种创造性活动,毫无结果和成果的话,那创造性活动还有什么价值呢?所以麦金农()在1975年说道:“对于创造性产品的研究是所有创造性研究的基础,要是这个基础再夯实一点儿的话,创造性研究就会取得更好的结果。”强调创造性的实质是产品是有道理的,因为产品是基础,这是创造者在创造性活动中的外化表现和价值所在。
创造性的个体是指创造性活动的主体。任何创造性活动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于是有些研究者指出,创造性是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拔尖的创新人物在创造性活动中,都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于是从早期创造性开始到现在,创造性的研究都关注创造者的智力因素(创造性思维)和非智力因素(创造性人格)的特点;创造发明家的传记研究,也正是去分析有关创造发明家的个性特点,进而运用这些拔尖创新人才的特点去预测被试的创造性水平的高低。早在1961年,罗德兹()不仅强调了创造性由创造性个体所决定,还把这种相关研究作为分析人们创造性高低的一种方法。
二、我们团队的创造性观
从上面对已有研究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对创造性的本质主要存在过程、产品和个性三种倾向的争议。显然,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创造性,也就是说,创造性要么被认为是一种心理过程,要么被认为是一种复杂而新颖的产品,要么被认为是一种个性的特征或品质。我们能否把这三者结合起来探讨创造性的实质呢?1984年、1986年,恩师朱智贤教授与我把创造性定义为:根据一定目的,运用一切已知信息,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具有社会意义(或个人价值)的产品的智力品质。之后我们团队一直都采用这个定义。例如,我于1990年出版的《学习与发展》,董奇教授于1993年出版的《儿童创造力发展心理》以及2009年我们团队完成并出版的教育部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的成果《创新人才与教育创新》都坚持使用这个定义。
(一)对我们团队定义的初步分析
